劉茂才委員:關於保護歷史文化名城的幾點建議




    我國有眾多的歷史悠久的古都和古城,引起世界的矚目和驚嘆。授予“歷史文化名城”的稱號,應是加強我國文物保護和城市建設的一項重大措施。但不能不遺憾地看到,由於對歷史文化名城保護意義的認識不統一,保護措施軟弱無力,有文物法而缺乏操作程式,至今在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和建設方面已出了不少問題。

    一是一些地方政府,主要是一些掌權的地方官員,缺乏對於歷史文化名城保護的必要的學術知識,缺乏對於名城保護實質是保護人類文明結晶的認識高度,因而往往不重視這項工作,甚至是在建設和開發的名義下,幹著破壞和毀損歷史文化名城的建築和街道佈局的蠢事。如最近的曲阜“三孔”文物和建築被野蠻水洗、文物嚴重受損事件,雖經新聞媒體揭露,國家有關文物部門的專家組檢查,證據事實俱在,而當地有關部門的官員對此仍閃爍其辭,檢查不痛不癢。又如江蘇徐州漢兵馬俑博物館主管部門獅子山楚王陵管理處擅自大規模進行所謂“回固保護”,致使許多珍貴的漢代兵馬俑受到粉碎性破壞。這種在保護名義下的文物大破壞,至今沒有得到認真的檢查和處理。

    二是在城市現代化建設中,城市結構、功能、佈局和建築風格趨於雷同化、趨一化,不注意城市歷史文化特色的維護和體現,甚至出現對歷史文化的破壞性建設必開發。四川成都市屬崇州市為了修條新馬路而將清代四川名將楊遇春的“宮保府”(市級文保單位)拆去。雖在拆毀過程中,因當地群眾反映強烈而被迫中止,但已無法復原,只好拆遷,使崇州市城市遺産中一顆明珠和城市歷史文化的標誌物,脫離原有文化環境而失去其應有的歷史價值。當地官員也只是檢討了事。

    在當前西部大開發熱潮中,藉口旅遊開發和建立開發區而使歷史名城的地上地下文物古跡和歷史風貌遭致毀損的事也明有所聞。這應該是值得引直警覺和一個在問題。

    三是我國雖制定有《國有文物保護法》,其中也不乏保護歷史名城的條款,但這些條款的約束力不強,對於毀損歷史名城及其文物古城古貌的政府行為,該法更沒有約束力,因而不斷出一些有法不依、無法執法的笑話。定海古城因城市建設而慘遭毀損,古城古街道和名人民居大量被拆毀,當地老百姓忍無可忍,以“文物法”為依據上告當地地方政府,舟山市中級法院竟然判老百姓敗訴。

    以上問題説明對歷史文化名城的保護已經是迫在眉睫的重要問題。尤其是在當前城市化進程加速和西部大開發的熱潮中,應該對這種建設性、開發性大破壞的趙勢採取嚴厲措施予以禁止。否則,其後是檔堪設想,祖先留給我們的璀璨遺産將有不少敗壞在我們這批建設者手裏。

    針對上述情況,我特提出以下建議。

    一、目前,不少城市規劃,特別是已命名的歷史文化名城的建設規劃,雖包含有歷史文化名城保護乃至劃定歷史保護區的內容,但多形同虛設,缺乏法定性,易受到政府行為的破壞性開發的影響。這些規劃,尤其是國家級名城的規劃,一般還報送國務院審批,但這些規劃的執行情況則是另一回事,很不理想,以致改革開放20年來已經數次規劃而又數易規劃內容,缺乏法定的嚴肅性和規劃的穩定性和規範性。因此,建議各個城市規劃要由本城市的人大討論批准,然後再送國務院審批,使之具有立法的神聖性和嚴肅性,使地方官員不敢恣意妄行。

    二、建議在《國家文物保護法》之外,單獨制訂《中國歷史文化名城保護法》其中尤其是對政府行為和首長行為的開發性破壞作出規定。凡對歷史文化名城用建設需要名義而加以破壞的官員行為,要責任到人,加以懲治,情節嚴重者應給予撤職,違法者應承擔刑事責任。目前毀損歷史名城和文物事件纍纍發生,與當地應承擔責任的有關官員得不到懲治有直接的關係。

    三、對歷史文化名城的地方政府官員,特別是主管文化文物的地方官員要進行歷史文化名城基本知識的培訓和教育。老實説,一些負有這方面管理責任的官員的文物知識的貧乏,使我們吃驚。不少破壞性開發的蠢事與主管官員素質的低下有直接的關係。

    四、加大“歷史文化名城”稱號的“含金量”。這個名稱不應僅僅是響亮的名聲以及由此而來的旅遊經濟效益,更意味著對歷史文化名城的管理、建設和保護措施的水準的認定。只有一流的水準才能與這一稱號相適應。對歷史文化名城來説,文化遺産和歷史風貌是核心,管理保護是靈魂,要把對歷史文化名城的保護和建設作為一項綜合性的文化遺産保護工程來抓。建議要像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對世界自然和文化遺産的態度和措施那樣,參照《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産公約》的精神和規矩,來抓我國授予“歷史文化名城和名鎮”稱號的人作。對於申報名城,從整治環境、準備材料、申報、檢查驗收、討論通過都要有嚴格的要求和嚴肅的過程。對於已有“名城”、“名鎮”稱號的城市,要定期檢查名城狀況,包括城市建設、地下地上文物保持情況,名城、名鎮文脈和歷史特點保護和弘揚情況以及因建設開發而出現的潛在的可能性破壞因素等等。要制訂合格的標準。如遭致破壞,視其嚴重程度可列入“名城風貌瀕危”名錄,採取有效措施,改變持續破壞的現狀。如累檢不改,也可除名。

    中國網2001年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