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政協副主席王文元:深化體制改革 切實轉變政府職能




    轉變政府職能是《中共中央關於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個五年計劃的建議》中提出的求,是“十五”期間“進一步深化改革,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一項十分重要的任務。認真研究和解決這個問題,對於勝利實現改革與發展的目標,具有重要意義。

    一、轉變政府職能是形勢發展的迫切要求

    我們的政府機構從某種程度來説是伴隨著計劃經濟體制建立的,長期以來,政府的職能特別是管理經濟的職能是計劃經濟體制的轉變並逐步深入,政府職能不適應這種變化的情況日益突出。為此,中共“十五大”將轉變政府職能作為政治體制改革的一項重要內容,五中全會又作了進一步強調。當前,國內外迅速發展的形勢更把這個問題推到了十分重要和緊迫的地位。這是因為:

    第一,在經濟全球化的大趨勢下,我國要快速發展,勢必在更大範圍內和更深程度上參與國際經濟合作與競爭,這就要求政府管理經濟的職能和方式與國際常規在基本方面能夠大體相銜接。

    第二,我國加入世貿組織之後大量的經濟活動將要按世貿組織的規則行事,國內企業和國外企業將在統一的大市場中平等角逐。如果我們仍然採用政企不分、政府直接干預企業經濟活動的做法,將會處於十分被動的境地。

    第三,“十五”期間是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重要時期。隨著市場經濟覆蓋的領域越來越大,原來計劃經濟作用的範圍必然越來越小。政府職能如果不能適時轉變,必將拖整個改革的後腿。

    第四,國企改革多年,至今尚不能充分煥發生機和活力重要原因之一就是政府職能沒有發生根本轉變。無數事實表明,政府干預企業經濟活動的圖謀越強,企業根據市場變化靈活作出反應的能力就越弱。如果政府職能不轉變,“十五”期間國企全面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的任務就難以完成。

    第五,“十五”期間,要繼續推進政府機構改革,各級政府都在精簡機構和人員。然而這次是否會再次陷入“精簡一膨脹一再精簡一再膨脹”的怪圈,將直接取決於政府職能是否能夠真正轉變。

    第六,在市場經濟情況下,政府以行政手段直接控制某些資源配置和干預企業經營,極易造成權錢交易,産生腐敗。因此,轉變政府職能也是剷除腐敗孳生的土壤建立廉潔高效政府的需要。

    二,轉變政府職能的關鍵是更新觀念與制度創新今尚未得到根本解決。其中一個很大的障礙就是觀念問題。由於受長期計劃經濟體制的影響,一些人對政府職能的認識存在關一個誤區,即認為我們的政府是為人民服務的,而為人民服務是無限的,所以政府管理經濟和社會的範圍也是無限的。由此形成了政府直接插手企業的一切經濟事務,管了很多不該管的事。説“我們的政權性質所決定的,但這並不等於政府管理經濟的範圍也是無限的,應該看到,經濟活動有其自身特有規律。在市場經濟中,企業是經濟活動的主體,有自主決策的權力。政府作為社會經濟的管理者,只具有以政策法規為手段引導和調控經濟、管理市場的職能,不能越俎代庖,代替企業進行決策。因此,在由計劃經濟向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轉軌的過程中,政府要轉變職能,首先就要轉變觀念。

    制度創新,就是要建立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要求的一系列制度,以保證政府原有的某些職能的轉變,並且能夠按照新的職能運作,如企業産權制度、法人治理制度、國有資産運營制度、社會經濟管理制度、社會保障制度、依法行政制度等等。制度創新在經濟管理領域中,重點在於正確處理好幾個關係:

    第一、政府與市場的關係。市場是資源配置的基本形式,政府的職能就是創造條件促進市場作用的順利發揮,只要是通過市場運作能自行調節的事情,政府就不應該妄加干預。

    第二、政府與企業的關係。企業是市場這個競技場上的“運動員”,政府則是市場運作的宏觀調控者和保證市場有充運作的行政法規的制定者,對市場上的違規活動進行制裁的糾正,是保證公平競爭的“裁判員”。企業要依據市場資訊作出決策,而不是根據政府下達的指令來運營。對於國有企業,政府作為國有資産的代表人,可以通過有關部門監督國有資産的保值增值,但不應直接干預企業的經營活動。

    第三、政府與社會的關係堅持“小政府、大社會”的方向。政府要精簡機構,削減不必要的職能,能由社會辦的事政府不要越俎代庖,這樣政府的行政成本也會大幅下降。為此,政府要加快培育社會自我管理能力,一是要加強社區建設,二是要大力培育社會仲介組織。

    三、轉變政府職能的核心是轉變對經濟的管理方式

    我們強調市場、企業、社會生活中的作用,並不是説政府就處於消極的境地無所作為。在現階段,整個國家是以經濟建設為中心,政府當然不可能不管經濟,問題是怎麼管法。我們認為,政府要按照市場經濟條件下管理經濟的方式,把該做的事做好:

    第一、要轉變在計劃經濟體制下主要用行政手段這只“有形的手”指揮經濟的做法,讓市場這只“無形的手”在資源配置中發揮基礎性作用,除涉及國家安全、國計民生等方面的少數特殊行業和領域外,都應該通過市場運作來調節。行政手段只是在市場失靈或偏離常規的地方和時候使用,而且應該十分謹慎,應局限于調控市場運作的宏觀環境,而不是插手企業的具體生産經營事務。

    第二、要轉變計劃經濟體制下政府主要通過行政審批制度和層層下達指令等方式來配置資源管理經濟的做法,而採用財政、利率、稅收、匯率等經濟杠桿對市場進行宏觀調控。

    第三、在通過制定産業發展規劃、發佈國內外市場動態等資訊,為企業判斷市場走向、決策資金的投入或退出等提供指導、諮詢和資訊服務。

    第四、建立和完善統一的公平競爭的市場。通過制定和實施一系列市場經濟的政策法規,加強對市場的監督管理,制止不正當競爭,打擊制售假冒偽劣商品,打破部門、行業壟斷和地區封鎖,保護經營者的合法權益,營造規範有序的市場環境。

    四、解決政府職能“缺位”問題

    轉變政府職能不僅要解決政府直接干預企業的經濟活動的“越位”問題,還要解決本來屬於政府職能範圍內的事卻抓得不夠、執行不力的“缺位”問題。在市場經濟中,競爭性企業不能或難以承擔的一些社會公共服務、公共管理的公益事業,還要由或主要要由政府來承擔,如城市規劃、國土資源合理開發利用、社會治安、網路傳媒等社會事務的管理等。過去由於政府把主要精力放在直接管理經濟上,面對社會生活中應由政府承擔的一部分公共事務投入力量不夠,工作比較薄弱,在轉變政府職能中應該予以強化。

    

    中國網2001年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