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家專訪:十五期間從制度上反腐倡廉




    在世紀之交的歷史關頭,反腐敗鬥爭的成效如何,直接關係到一個國家的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我國正處於體制轉軌的特定歷史發展時期,消極腐敗現象呈階段性多發、高發態勢,反腐敗的形勢依然非常嚴重。那麼“十五期間”如何從制度上反腐倡廉?對此,北京大學法學院刑法學教授劉守芬、博士研究生許道敏在接受記者採訪時提出了自己的觀點。

    讓公職人員不能貪

    實踐證明,預防和遏制腐敗的最強大的力量在於全社會的監督。在形式上,我國監督主體是相當全面的:國家權力機關的監督;行政機關的監督;檢察機關的專門法律監督和查處違紀黨員的紀律檢查委員會監督;政協、工、青、婦提出批評、建議、控告、檢舉的團體監督;新聞輿論監督等。但在監督實效上,這些監督主體的作用遠沒有發揮到位。

    兩位專家認為就權力機關的監督而言,每屆人大的監督作用越來越大,這是事實。但也應當看到,一些地方的黨政領導幹部仍把人大對“一府兩院”的監督看成是“挑刺找麻煩”,甚至認為加強人大監督是削弱黨的領導。而一些人大專職常委對監督工作也同樣有畏難情緒。

    檢察機關具有偵查職務犯罪案件的職能,而許多職務犯罪案件與地方黨政領導有著某些極密切的聯繫。目前,檢察機關的財政權、人事權應適當從當地黨政領導管理的體制下有所改變,以便使其監督到位。

    按現行體制,監察機關屬於行政機關序列,這樣無權監督國家檢察機關、審判機關和人大機關的公職人員,形成監督空白區。因此,建議考慮撤銷現有的行政監察機關,在人大機關中組建人民監察委員會,賦予其更大的監督權力和更多的監督手段,這既可強化行政監察,又可增強人大權威。

    從充分發揮人民群眾的社會監督作用來説,當前要建立方便快捷、形式多樣、充分保護人民群眾民主權利的舉報制度;建立有利於充分調動人民群眾反腐敗積極性的義務監督員和報告員制度。

    讓公職人員不敢貪

    劉守芬、許道敏説,目前我國反腐制度存在的主要問題是查處時間長,打擊不及時,難以形成威懾效應;懲處法規的彈性過大,不足以利用人的恐懼心理起懲戒作用;在懲處中抵制不正當干擾能力弱,容易造成寬嚴不一、罰判混淆、是非不明的現象;查處程式中環節過多,互相制約的情況還存在。當前要建立卓有成效的懲治腐敗制度,首先要使對腐敗行為的界定具體明確,懲罰規定剛性顯著(含足夠威懾力),查處程式簡便、民主、迅速。

    我國目前刑事法規中設定的剝奪政治權利也屬於資格刑的範疇,但從所確定的適用對象看,適用依據不是犯罪種類,而是罪行輕重,對犯罪分子處以重刑時,多附加適用剝奪政治權利。可見目前這一立法的性質著重在於表明國家的否定態度,而對預防犯罪的功利意義則考慮較少。從世界範圍看,目前資格刑的種類有剝奪一定的權利、禁止擔任一定的職務、禁止從事一定的職業、禁止駕駛、剝奪榮譽稱號、剝奪親權及其他民事權利、剝奪國籍和驅逐出境等七種類型,其中禁止從事一定職業適用於主要經濟領域的犯罪。

    我國目前實施的《關於黨政機關(處)級以上幹部收入申報的規定》還不是嚴格意義上的財産申報制度,真正制度的建立還有賴於《財産申報法》的出臺,同時從轉型期的現狀來看,若干配套制度也尚未完成,如完備有效的公民財産申報納稅制度、金融與不動産所有權實名制度等,都是有效實行公職人員財産申報制度所必需的。

    讓公職人員不想貪

    劉守芬、許道敏指出,反腐敗的前提是通過立法創設從物質到精神的一系列制度,使掌權者即使想實施腐敗行為,也怕喪失優厚待遇而放棄貪慾。為此,有人提出了“高薪養廉”的設想。

    據介紹,一些經濟發達國家推行高薪養廉制度,是利用了本國雄厚的經濟實力。我國將來經濟發展了,這一條也可能做到。但從目前的人員結構看,20名工人和農民就要養活1名公職人員;從官員經濟犯罪的數額看,有的案犯貪污受賄幾萬、幾十萬、幾百萬乃至上千萬元,看來目前國力所能提供的高薪也無法滿足一些腐敗分子日益膨脹的貪慾。

    劉守芬、許道敏説,當然,優厚的物質待遇對於確保官員“不想貪”又是有意義的,且具有合理性:一是公職人員基於其長期教育和訓練的成本投入獲得國家錄用,給予較高的報酬符合人才市場的公平原則;二是社會管理活動是複雜勞動,其價值量等於倍加的簡單勞動;三是國家為了避免權力介入市場,禁止公務員從事營利活動,限制了他們潛在價值的實現,理應予以補償。因此以制度確保公職人員比較優厚的薪俸,使其不為生活所累,又使其個人價值在經濟上得以體現,是完全必要的。

    與高薪制度相結合的是公積金制度。新加坡懲治貪污犯罪的成功經驗之一在於他們公務員管理經驗的成熟。如他們在公積金制度中,把每人月工資的18%加上單位給予的22%補貼即合法收入的40%作為公積金儲存起來,職務越高,工齡越長,公積金就越優厚。一旦公務員發生貪污受賄行為,在刑事處罰的同時,公積金全部沒收。可見,合理的公積金制度,對於試圖貪污受賄的公務人員有著較強的心理抑製作用。

    

     《人民法院報》 2000年1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