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大洪委員:發展海洋經濟要科學用海和依法管海  

    佔地球表面積71%的海洋是一個巨大的資源寶庫,在陸地上可用地資源日漸枯竭的今天,海洋空間的作用將更顯重要。海洋正在成為人類的第二生存空間,二十一世紀人類對海洋的開發利用將面臨一個空前的迅猛發展時代,同時也帶來了對海洋環境保護問題的嚴重關注。1992年聯合國環境與發展會議通過了《21世紀宣言》,1994年《聯合國海洋法公公約》生效,我國是通過立法程式批准加入這一重要的國際條約的沿海國家之一。

    我國擁有廣闊的海域,所屬海域面積約佔陸地總面積的三分之一,海岸線全長18000多公里,並有6500多個面積在500平方米以上的島嶼。根據《聯合國海洋法公約》,我國所管轄的海域有近300萬平方公里(相當於我國陸地國土的1/3)。中國要解決好人口、資源和環境問題,在21世紀中葉進入中等發達國家水準的一條重要出路就是走向海洋。但我國現階段總體上海洋開發程度低,並存在著對某些資源的浪費和環境的破壞。就沿海水深在15米等深線以內的13萬平方公里淺海和灘塗面積而言,目前只利用了5%左右。因此我國在海洋開發利用和海洋環境保護方面前景廣闊,任務艱巨。

    為了科學地、合理地、有計劃地、充分地開發這些資源,我認為要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一、科學地開發海洋資源,包括海洋帶和海域中的各類資源。除了要調查清楚各類資源的蘊藏量及其分佈地區和範圍以外,還需要了解資源分佈地區的海岸帶和海域和各種環境條件,包括自然的和人文的。關於各類資源的蘊藏量及其分佈地區和範圍,以往的海岸帶和海島調查中都做過普查,而海岸帶和海域的各種自然環境,在結合沿海城鎮開發過程中所實施的工程建設中也有一些勘測和調查。但作為較大規模地綜合開發我國的海洋經濟,還需要把以往的各種資料進行匯總,加以分析,在此基礎上根據進一步開發的需要進行有目標的補充勘查,特別是海洋水文和工程地質的勘查尤為重要。由於海上勘查耗資巨大,一般都需結合具體工程才能進行,但如果有一個綜合部門關心此事,在有關單位進行此類勘查時,提供適當的指導,使其適當地加大勘查範圍和增加勘查內容,既不給建設單位增加過多的投資,又可為我國海洋經濟的開發積累更多技術基礎資料。此外,在某些資源豐富的地區,中央和當地的地方財政應有計劃地提供一部分勘查資金作為前期費用,為綜合部門制訂海洋經濟發展規劃提供更為科學的基礎資料。

    二、合理地開發海洋資源。要根據各地的海岸和海島的各類資源的分佈狀況,以及所處環境的自然條件和人文條件,從國家和各地所在省的高度,綜合各部門的利益,做好沿海各省的海洋經濟發展規劃和海洋功能區劃,這是指導沿海各省海洋經濟發展的根本性文件。這個文件應經過各地省委討論,由省人大立法,經由省政府執行。各部門、各城鎮、各地區在開發各類海洋資源時,所進行的海洋工程建設項目都必鬚根據《海洋環境保護法》的規定,符合海洋功能區劃。海域是國有資源,屬於國家所有,應根據我國《海域使用管理法》的規定,對佔據海域空間的工程建設都要依法辦理海域使用權證書和繳納海域使用金,同時要特別注意開發與保護並舉。在這個問題上,必須改變目前無序的、部分地區帶有破壞性的開發的狀況,使海洋資源開發走上良性迴圈的道路,以免海洋資源被破壞和日趨枯竭。

    三、有計劃地開發海洋資源。由於海洋資源種類多樣,分佈地區廣闊,因此開發海洋資源的單位分屬不同的主管部門和不同的地方政府,各方的出發點不同,且利益相互交叉甚至矛盾。因此,如何使各類資源和各地區資源的開發能協調一致,是當前海洋資源開發中的一個需要解決的突出課題。如不及時有計劃地進行綜合開發,勢必引起用海秩序混亂,甚至引發社會不穩定因素。為此,建議在沿海各地省政府下設一個有權威的省級統籌協調機構,如沿海各省的海洋資源開發委員會,以協調海洋資源開發活動,保證海洋資源開發得以有序地進行,並使各方利益均衡,使海域使用者的合法權益得到有效保護。沿海各省的省財政每年要提供一定的經費,為該委員會在協調工作時,進行必要的調查和勘查工作。此外,還可在其下設立一個專項基金,由其管理,立項進行一些為海洋經濟發展提供基礎資料的前期工作。

    四、充分地開發海洋資源。海洋資源有些是一次性不可再生,如油氣資源,如何提高其資源的可采收率,採用先進的海上鑽井技術和採油技術是一大關鍵。有些是可再生的,如大部分海洋生物資源,這就要開發與生養相結合,不能過度開發,導致資源枯竭。有些是一旦開發,可長期使用,如港口、臨海工業和旅遊景觀及設施,它們需要維護和保持環境免遭污染。因此,海洋經濟的發展,各類海洋資源的發展,必須協調一致,互補互養。尤其重要的是海洋資源開發必須與海洋環境保護相結合。這是一條海洋經濟可持續發展的必由之路。當前,隨著沿海經濟的迅猛發展,近海海域遭到越來越嚴重的污染,使海域環境品質明顯下降,生態環境日趨惡化,並對生物資源和人體健康産生有害影響。近海水域的污染已成為世界各國,特別是像我國這樣具有相當長海岸線和眾多海灣的國家所共同關心的環境問題。為了適應我國港口、海岸工程向大型化發展,近海油、氣田的開發,以及預測和處理海岸帶和近海海域在開發過程中出現的後效問題的需要,我國及時地頒布了《海洋環境保護法》,為海洋經濟的可持續發展提供了法律保障。2001年10月27日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域使用管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域使用管理法》,不但需要執法部門嚴格執法,還需要各有關部門和地方密切配合。在這個問題上,我在上面建議設立的沿海各省的海洋資源開發委員會,可以作為一個協調和仲裁機構,協助執法部門進行一些協調和必要的仲裁工作。

     中國網 2002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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