龐麗娟委員:制定《學前教育法》保障學前教育刻不容緩  

    我國《教育法》明確規定學前教育是基礎教育的第一環,是國家教育的重要組成部分。特別在當前國際激烈競爭、我國實施“科教興國”戰略的時代背景下,作為國家教育基礎的學前教育理應受到格外重視,而制定《學前教育法》將有力地保證和促進學前教育更好地發展。

    我國學前教育事業發展存在的問題呼喚《學前教育法》儘快出臺

    改革開放以來,在黨和政府領導下,依靠社會多方面力量,我國學前教育事業取得了長足的發展。但是,近年來,儘管在國家經濟快速發展,義務教育和高中教育取得很大進展的形勢下,學前教育事業卻出現了嚴重滑坡。從1995——2001年,全國幼兒園數、在園幼兒數、幼兒入園率呈現逐年下降的趨勢:幼兒園數從1995年的180,438年降至2001年的111,706所,減少了38.1%;在園幼兒人數從2711.2萬降至2021.8萬,減少了25.4%,不少省、市甚至減少了50%左右。3——6歲幼兒入園率則從41%降至34%,已低於“八五”末的水準。其主要原因是:

    1、學前教育行政管理機構幾乎全部撤銷,幼教組織與管理失去基本的保障。近幾年,幾乎所有省、市、自治區政府在精簡機構時,將幼教管理機構——學前教育處撤銷,只有幼教兼職幹部。這種狀況嚴重削弱了對幼教事業的領導與管理。

    2、許多地方公辦園被強行改制,幼兒受教育權受到嚴重侵害。在經濟體制改革中,一些地方政府由於對學前教育的重要性缺乏足夠認識和對幼教事業“兩條腿走路”發展方針的理解的偏差,認為對非義務教育政府可以不投入、推向市場不管,盲目採用企業改制的做法,強行對國辦園實行“斷奶”、改制,停撥教師人頭費,甚至在一些地方“賣”園風盛行,將幼兒園産權變賣給個人。這種狀況不僅嚴重造成了國家教育資源的大量流失,而且造成了教師隊伍的嚴重流失與不穩定、隊伍素質明顯下降,直接導致了教育品質嚴重下降,有的地方家長紛紛退園,造成幼教事業的嚴重滑波。

    3、教師的編制、工資 、醫療、培訓等缺乏基本保障。由於主客觀諸多因素的影響,我國幼兒教師的待遇仍普遍偏低。原先由教育部門撥款辦的幼兒園,改為自收自支後,因不能從幼兒身上盈利,難以為繼,教師工資和待遇嚴重下降。特別是佔我國幼兒園教師總數70%的農村幼兒教師兢兢業業,支撐著廣大農村地區的學前教育的藍天,卻至今沒有解決最基本的身份與待遇的問題,既不是公辦教師,也不是民辦教師,工資、待遇、醫療、保險、培訓等一系列問題長期得不到解決。2001年,國務院辦公廳、中編辦和財政部共同發佈關於中小學教師編制的文件,因為文件中沒有包含幼兒園教師,再加上一些地方政府幹部缺乏對學前教育應有的認識和政策法律觀念,在執行與實施的過程中,將現有的公辦幼兒教師排除在國家教師行列之外。此種狀況如不儘快加以有效的調控與制止,無疑將嚴重動搖我國幼兒教師隊伍。

    4、各種社會力量辦園缺乏相應規範。近年來,各種社會力量所辦的幼兒園,如民辦園、街道園、私立園、合資園、獨資園等發展很快,但對這些幼兒園承辦者的資格、辦園條件、教師資格、登記註冊、收費標準、辦園品質與視導評估等缺乏有效的管理與規範,也不能很好地保障其權益,嚴重影響社會力量辦學的積極性和學前教育的品質。

    2003年是中國托幼機構誕辰百年(我國第一所幼兒園于1903年創辦于武漢)。在國家經濟實力大大增強、社會全面發展進步的今天,如果各級政府再不重視和發展幼兒教育,事業繼續滑坡,我們將無法完成國務院制定的《中國兒童發展綱要》規劃的幼教發展目標,更無法實現李鵬委員長在世界兒童問題首腦會議上代表中國政府簽署《兒童生存、保護和發展的世界宣言》所做出的莊嚴承諾,我們更無法向國人交待,向未來一代交待!

    當前是我國學前教育立法的良好契機

    首先,黨和政府越來越重視學前教育。1998年,學前教育被列入《面向21世紀教育振興行動計劃》;1999年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進素質教育的決定》充分肯定了學前教育在素質教育中第一環的基礎地位;2001年,在“十五”計劃中,明確指出要大力發展學前教育。

    第二,到目前為止,教育領域的法律框架已基本建立,《民辦教育促進法》也即將提交審議,各個方面有條件集中力量制定學前教育法,可資借鑒的經驗也已比較豐富。

    第三,教育部頒布《幼兒園管理條例》已有12年,廣州、青島、北京、江蘇、上海等地先後制定、實施了地方性法規,已為制定學前教育法律提供了相當的基礎。

    第四,制定法律以保障和促進學前教育發展,已成為國際性趨勢。當前世界各國,尤其一些發達國家,為了應對21世紀激烈的競爭和挑戰,都非常重視發展本國學前教育。美國、澳大利亞等立法于70年代,近十年英、葡、德、韓等國和我國台灣地區相繼頒布了相應法律。《美國2000年教育目標法》將發展學前教育列在國家教育目標的首位,明確規定“所有美國兒童都要有良好的學前準備” 。

    第五,我國是《兒童權利公約》的簽約國,向全世界做出了保障兒童教育、發展等基本權利的承諾。儘快制定《學前教育法》,方對世界有個交待。

    《學前教育法》應強調的主要內容

    1、學前教育的性質、宗旨及其在國家教育事業中的地位。

    2、各級政府對學前教育發展應負的責任和有關部門的職責。

    3、各級政府應設立學前教育專門行政機構或專職幹部。

    4、學前教育機構的條件(舉辦者資格、園舍與經費、教師資格等)、登記註冊、辦園品質及視導評估等。

    5、學前教育從業人員的資格、職責與權利。

    中國網 2002-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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