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耀華委員:關於儘快制定《中小學校學生傷害事件處理條例》的建議  

    《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進素質教育的決定》的頒布,有力地推動了中小學素質教育的全面開展。在保證完成教學任務和教育品質基礎上,許多中小學都開展了豐富的第二課堂活動,讓學生跨進社會,接觸社會,參加社會實踐活動,邁入大自然,領略祖國山河的美好風光,陶冶心情;活躍體育、文藝活動,鍛鍊健壯的體魄和提高才藝,廣大中小學生得到了全面的發展。必須指出在開展素質教育中安寧、健康的校園環境是學校開展教學活動的保障。

    然而,近些年來,學校的環境受到了一些不正常因素的衝擊,不少學校的良好校園秩序被破壞了,廣大教師和家長都感到憂心忡忡。

    現在的情況是,學校組織學生開展集體活動、體育活動、野外活動、社會實踐時,只要發生了傷害學生的事故,那麼,學校校園就被攪得天翻地覆,校無寧日,不僅學校正常秩序被破壞,學校經濟受到嚴重損失,而且學校的領導和教師的安全也受到威脅。

    2001年,沿海某學校一位學生在中午不午睡,偷跑去抓蛇,結果被蛇咬致死,學生家長便召集數十人衝到學校,並提出鉅額賠償。某校的一位學生請假回家途經鐵路被火車撞死,學生家長也衝到學校“大鬧天宮”。某一學校組織學生春遊,老師們千辛萬苦地把學生安全組織回來了,有一學生回家途中被汽車輾死,家長也聚眾到校鬧事,這些鬧事的人無一不提出鉅額賠償金,學校方面實在是無法承受,今年上半年一所民辦學校有四位學生私自翻墻到河裏游泳,一人淹死,其家長便抬屍到校鬧事,並告上法院,最終學校被判賠償17萬元而告終。在有的事件中,這些人衝擊學校佔領教室、圍攻領導、追打教師,學校還陷入曠日持久的官司之中。

    還有的地方,學生上體育課時碰傷了,家長也鬧到學校,有的學生在升旗時暈倒了,家長也要歸罪于學校,有的放學回家學生互相打架,家長也要學校承擔責任。凡此種種,鬧得許多中小學不敢開展文體活動,不敢舉辦體育運動會,不敢組織集體活動,不敢帶學生到野外春遊、秋遊、不敢開展社會實踐活動等等。有的地方教育行政部門不得不下令,嚴禁學校組織學生到校外活動。有的學校被迫開展“清校”活動,每天放學後,即把學生“清除”出學校以避免在校內發生傷害學生事故。如此等等致使學校領導和老師草木皆兵,談“活動”色變。

    我們認為出現學生傷害事故,情況較複雜,有的是在校內發生的,有的是在校外發生的,有的是學校組織活動時發生的,有的是學生私自活動時發生的,有的是不可避免、不可抗拒的因素造成的,有的確實是學校管理的教育不嚴造成的,但是,我們認為大多數學生傷害事故,學校是不應負責的,或只能負部分責任,但由於目前缺乏有關法規,無法可依,再加上一些新聞輿論不正確和不負責任的報道,學校往往處於不利地位,承擔了過多的責任,這是十分不公平的。處理這類事故往往爭議多,耗時長,學校時間上陪不起,經濟上賠不起,並且嚴重妨礙了學校正常教學活動的運作。

    為此我們建議:

    一、儘快制定出臺《中小學生傷害事故處理條例》,以法規形式規範和處理有關事故。上海市已在2001年出臺了有關這方面的《條例》可借鑒。

    二、建議由國家教育部和全國未成年人保護辦公室聯合研究起草《中小學校學生傷害事故處理條例》,並廣泛徵求社會各界意見後提交有關部門,做好立法的準備。

    三、《中小學校傷害學生事故處理條例》應規範和調整學校在保障學生安全方面的權利、義務以及處理事故方面的責任,保障學生的合法權益。《條例》還應該明確規範學校不承擔損害賠償的無責任範圍。

    四、建議引進商業保險機制來處理學生傷害事故賠償問題,以解除學校以及教育部門的後顧之憂。學生的保險金可由教育行政部門或學生家長承擔,為此需要在《條例》中明確規定。

    中國網 2002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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