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重華 虞榮仁委員:重視養老保險基金的節支問題  

    當前,社會保障基金不足問題已經引起了全國上下的普遍關注,成為社會保障工作所面臨的主要矛盾。隨著人口老齡化進程的加快,社會保障基金中的主要組成部分——養老保險基金存在著巨大的支付危機。2000年當年基金缺口已由1998年的100多億元擴大到近400億元。2001年資金缺口預計將超400億元,同時,養老保險個人賬産空賬已近2000億元。

    解決養老保險基金不足問題,無非是開源與節流兩個方面,就當前的經濟運作和企業狀況看,大幅度提高繳費率,加快國有股減持力度,增加財政支出預算都受到很多的制約,如能有效地控制養老保險基金的支出,將能緩解基金不足的矛盾。

    一、嚴格領取養老金條件。目前,領取養老金的條件仍過於寬鬆,一大批未到法定退休年齡的職工因企業改制等原因而提前退休,同時,相當大比例的提前退休和正常年齡退休的職工又仍在從業;未到退休年齡領取養老金,用已死亡人員名義冒領養老金等騙取養老金的問題依然存在。貴陽市社保中心僅一次對離退休人員生存情況調查,就發現有60萬元養老金被冒領。這一切,都給養老保險基金增加了很大的壓力。因此,需要嚴格養老金的領取條件。一要嚴格控制提前退休的條件,不能把企事業改製成本轉嫁到養老保險基金之上。企業確需要分流、下崗的,且又接近退休年齡的人員,應通過領取失業救濟金或最低生活保障救助來解決,並由企業繼續繳納養老保險費,直至到法定退休年齡再進入社保養老保險基金支付渠道;二是對現已退休或提前退休人員,仍在繼續就業的,其就業收入超過最低生活保障線的,應停發養老金,並繼續繳納養老保險費;三是要嚴格審核統籌項目支付基數,建立基金支付的約束機制。同時應加強與社區的聯繫,強化對領取養老金人員的管理,定期核對,及時發現已不符合發放條件的人員。

    二、解決基本養老金替代率居高不下的問題。按現行基本養老金的發放辦法,替代率並不高,基本養老金為社會平均工資的30%,加上個人賬戶,大約在60%左右。問題是按照“老人老辦法,新人新辦法”的原則,“老人”的替代率是無法下降的,而“新人”較低的替代率又在整個養老金髮放中所佔的比例不高。要使整體替代率能逐步有所下降,唯一的辦法是要妥善處理好“中年人”的替代率問題。按制度規定,“中年人”退休後的養老金,是通過“過渡性養老金”和“調節金”來平衡實際發放數的。由於中央對此未做出明確的規定,“過渡性養老金”和“調節金”的標準和計算方法由各省市自行制訂辦法。而各地在實際操作中,對近幾年退休和接近退休人員的待遇處理,在制度設計上向“老人老辦法”靠(包括採用提前退休等辦法),有的則明確規定,對近幾年退休的人員,其養老金與原制度相比不足的,按低多少補多少的原則來增減調節金。這不僅使社會養老金的整體替代率無法下降,而且會給今後陸續進入退休行列人員的政策處理帶來極大的後遺症。因此,從降低替代率,維護社會穩定出發,中央對“中年人”的養老金髮放應有較為明確的規定。這一點對逐步納入社會養老保險的事業單位職工更為重要,因為這不僅關係到養老金的整體替代率,而且還直接關係到事業單位改制工作能否順利進行。

    三、努力降低管理成本。降低養老保險基金的管理成本,從表面上看,並不能直接解決養老保險基金的不足問題。但由於養老保險基金的管理成本是財政負擔的,管理成本下降了,財政就節省了開支,從而可增加對養老保險基金的投入,實際上也是解決了基金的不足問題。而從養老保險基金的資本運作過程看,降低了運作成本,就是節省了基金的開支。

    首先,要建立獨立的資本運作機構,使養老保險的行政管理和基金的經營分開,由獨立的機構進行基金的投資和經營,如組建資本管理公司、養老金管理公司等。這不僅是專業的需要,也是降低成本的需要。

    其次,要降低養老保險基金的徵繳成本。目前有相當一部分地方採用養老保險基金由稅務代徵的辦法。從理論上説,稅務代徵會使基金徵繳成本降低,但從實行的現狀看,其成本並未下降,這主要是稅務部門還未能承擔全部徵收職能,企業未繳的資金還得由勞動保障部門的經辦機構徵辦。這樣的結果是,不僅基金管理部門的管理成本未能下降,而且還使管理總成本有所上升。因此,要進一步完善稅務代徵的制度,逐步實現稅務承擔全部徵繳職能,而基金管理部門則主要承擔基金的管理和發放工作。

    第三,要加快養老保險基金管理的社會化和資訊化進程,通過養老金的社會化發放和電子商務處理,來有效地降低管理成本。

    四、要依法加強對養老保險基金的監督管理。由於對養老保險基金的監督管理乏力,挪用、流失乃至揮霍養老保險金的情況一直存在,只不過在各地和各個時期程度不同而已。這造成養老保險基金的大量流失,嚴重影響了基金的安全和保值增值。因此,一是要在法律上對此種違法行為做出明確的界定,認定挪用、揮霍養老保險基金是犯罪,在《刑法》中增設對以上情節嚴懲的條文,使直接責任人和有關領導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二是要在建立養老保險基金封閉運作的基礎上,建立統一的行政監督和社會監督機制,進一步完善基金的財務管理制度、會計核算制度、審計制度和基金保值增值制度,保證基金的安全有效運作,促進養老保險事業的健康發展。

    中國網2002年0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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