駱隆森委員:農村土地使用權流轉現狀及對策分析  

    駱隆森委員:農村土地使用權流轉現狀及對策分析

    近年來,隨著我國農業和農村經濟的發展,特別是農業産業化經營的興起和農村勞動力轉移的推進,被譽為“第三次土地革命”的土地使用權流轉速度明顯加快,規模不斷擴大,形式多種多樣,這是對家庭承包責任制的有益補充和完善,也是我國農業邁向現代化的必由之路。僅對成都市統計,目前全市耕地使用權流轉面積達19.36萬畝,佔全市耕地總面積的3%;涉及轉包農戶7.78萬戶,佔全市總農戶的3.9%。此外,非耕地流轉面積達14.67萬畝。因此,如何引導、規範土地使用權的合理流轉,是當前擺在我們面前的重大課題。

    一、農村土地使用權流轉是經濟發展的客觀要求

    在穩定和完善集體土地家庭承包經營制度的基礎上,允許土地使用權合理流轉,既是農業發展的客觀要求,也是黨的一貫政策。從實行家庭承包責任制以來,黨中央就一直非常重視在穩定農戶承包權不變的前提下,土地使用權合理流轉,並把它作為解決我國農戶土地規模超小,分割細碎,資源平均佔有等資源劣勢和制度缺陷的重要配套措施。

    1.隨著農村經濟的迅速發展和農村城市化建設的逐步推進,加速了農村勞動力的轉移。在一些地方,農民對土地的依存關係開始發生變化,種地已經不是他們生活的惟一依靠。

    2.農業産業化經營的興起,農村中的專業大戶經營能力不斷增強,城市工商企業投資開發農業,實施農業産業化經營,加快了土地使用權流轉。

    3.地方各級黨政領導,特別是縣、鄉兩級的領導,關心如何發展當地經濟、增加農民收入。他們想通過土地使用權的流轉,讓農民更快地富起來。因而多數採取比較積極的態度,加以支援和鼓勵,並取得了明顯效益。

    二、土地使用權流轉的主要形式及成效

    農村土地使用權流轉,目前主要有以下三種形式:

    1.向私營企業和農業大戶成片轉包。主要是農業産業化經營企業或當地專業大戶成片接包農民的承包地,進行規模經營。轉包合同的簽訂,可分為兩種方式:(1)直接簽訂轉包合同。接包方直接與農民簽訂土地使用權轉包合同,集體經濟組織只作為合同雙方中間人進行監督。接包方直接向農戶兌現轉包費用。(2)集體經濟組織代簽轉包合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先徵得轉包土地的農戶同意後,統一與接包方簽訂轉包合同。兌現時,接包方將承包費交集體經濟組織,集體經濟組織再向轉包農戶兌現。

    2.農戶之間的小面積轉包。主要是一些農民因外出務工或從事二三産業,無力從事農業生産,便將土地轉包給本地或外地農民種植。這種轉包的年限一般較短,轉包費也普遍較低。

    3.土地使用權入股。農民將自己承包的土地使用權折價入股,與企業共同開發。如邛崍市一農戶將自己承包的荒山、荒坡3000畝,共折價54.6萬元入股,與邛崍市中藥材公司合作,共同建設杜仲生産基地。

    應該説我國農村土地使用權流轉總體尚處於起步階段,但近年來已取得了一定的成效。首先是推動了農業産業結構的調整。在流轉的土地中,除了少數戶與戶之間的小面積轉包外,實行規模經營的接包大戶對流轉土地的使用,大多種植經濟效益好的經濟作物,基本上都進行了産品結構和品質結構的調整。其次是促進了農民收入的增長。在土地流轉較多的地方,農民收入普遍提高。這是因為農戶可獲得相對穩定的轉租收入和作為農業工人所獲得務工收入;同時,經營者通過擴大經營規模,也能獲得更好的規模效益。第三是多渠道增加了農業資金收入。土地使用權流轉後,經營者一般都需要加大資金和科技的投入,增強了農業發展的後勁。第四是發展了土地的適度規模經營。

    三、完善農村土地使用權流轉的建議

    當前農村出現的土地使用權流轉,反映了生産要素的合理流動和優化配置的要求,總體上是健康的。但也存在一些問題,如採取多數服從少數的辦法強迫部分農民流轉、隨意改變土地農業用途、流轉合同不完善等等。因此,根據中發(2001)18號文件精神,建議:

     1.土地使用權流轉工作應堅持的原則。一是堅持確保所有權、穩定承包權、搞活使用權的原則。家庭承包為主的責任制和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是黨在農村的一項基本政策,要長期堅持。二是堅持“依法、自願、有償”的原則。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違背農戶意願,強迫流轉。三是土地使用權流轉要與農業産業結構調整相結合,儘量符合農業結構調整和區域佈局的要求。四是堅持可持續發展的原則。經營者不能損害生態和生産環境,不能搞掠奪式經營和隨意改變土地的用途。

    2.加強對土地使用權流轉的規範和管理。土地流轉涉及到農戶的切身利益,政策性強,又有一定的時間跨度,因此,各地在推進這項工作時必須做到職責明確、手續完備、合同規範。(1)地方各級黨委、政府和農業承包合同管理部門要切實貫徹執行黨的土地承包政策,維護好農民的承包權益,依法監督、管理農村土地的合理使用,為土地流轉提供法律、資訊服務,做好協調工作;(2)村社經濟合作社是集體土地的代表,承租土地流轉的指導、協調、管理、服務、監督職能。任何形式的土地流轉,須在村經濟合作社指導、監督下進行;(3)流轉雙方都必須簽訂合法、書面、規範的合同或協議,流轉期限不得超過承包年限,由鎮農業承包合同管理部門鑒證、備案,牽涉土地承包權變更的,應經縣一級主管部門審核備案;(4)在土地流轉中,除必需的成本費用外,嚴禁任何部門或單位借機亂收費、亂攤派。

    3.健全激勵機制。按照“誰投資、誰受益”的原則,鼓勵獲得土地使用權的單位和個人,增加對農業的投入,其投資及收益受法律保護。建議制訂以下具體鼓勵政策:(1)稅收政策。對獲得土地使用權開發,經營耕地的其原稅賦不變;對“四荒”地的開發,可在一定期限內免征農業稅;(2)土地使用政策。經營者在獲得使用權的土地上修建直接用於農業生産和管理、服務的非永久性固定建築物及其相關設施的,其佔地不應視為建設用地,免去相關手續和收費。非永久性固定建築物的使用時間期限要適當放寬,應與獲得的土地使用年限基本相同。(3)金融政策。銀行、農村信用社等金融部門對到農村開發、經營的企業,要在資金和金融服務上給予支援。金融部門要積極探索並試行農村土地使用權抵押、擔保辦法,允許經營者用土地使用權抵押、但保獲取貸款。保險部門要積極探索和開拓支援農村土地規模經營的有關保險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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