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亞洲時報》:中國將修改進出口法  

    中國的最高立法機關將要修改有關進出口商品監督檢測法,以此來進一步履行好中國入世貿組織成員國身份的責任和義務。

    週三,在北京召開的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6次會議上,國家質檢總局局長李長江做出了關於修改該項法律的解釋報告。該修改草案要求建立一個完整的國家認證系統,從而可以適用於所有的進出口商品,並且與世貿組織的相關規定達成吻合。

    近些年來,品質認證系統大多用於進口和出口商品,而強制性的認證系統則僅僅用於在國內市場銷售的産品。

    修改草案已經把“保護人民群眾的健康和安全,保護環境,防止非法活動,維護國家安全”的監督宗旨正式納入法律條文中,從而替代了過去的“用於滿足發展對外貿易”的監督立場。這與WTO中的貿易科技壁壘條款(Technical Barriers to Trade),即TBT條款相符合。

    草案中並沒有包括現行法律中出現的關於商品的詳細説明書、數量和重量等方面的商業條款。負責官員表示,草案還去除了申請處罰後重新獲准經營商品以及受理懲罰案件的訴訟請求的時間限制。

    現行的關於進出口商品的監督檢測法案是在1989年二月召開的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6次會議上通過的。並且于同年的八月一日正式得到實施。

    與此同時,國務院還頒布了一系列的規章制度,以此來引導海外投資的方向。新的規定計劃要在四月一日開始生效。

    新的規則把海外投資的項目分成了四類:鼓勵性質的、允許性質的、限制性質的、還有明令禁止的。

    鼓勵發展投資的項目包括五類:

    1.項目中包含新的農業科技、能夠促進農業綜合發展的。在能源、通訊以及重要的農業原材料方面的投資。

    2.項目中含有高新科技,先進的可行性科技,以及能夠促進生産數量,提高科技含量,促進企業經濟效益或者是國內生産能力不能達到的新設備和新原料的投資。

    3.那些能夠滿足市場需求,提高産品品質,開發更廣闊的市場或者是增加國際競爭力的項目。

    4.包含有新的科技,新的技術,能夠節約能源和原材料,充分利用能源和可再生資源,保護環境,治理環境污染的投資項目。

    5.那些能夠開發人力資源,並且充分利用中國中西城市資源優勢的項目同樣也是國家發展政策中的組成部分。

    允許發展的海外投資項目包括那些發展很全面,完全能夠滿足出口要求的商品,這些項目被認做為鼓勵發展的投資內容中的一部分。

    由該項規則提供的鼓勵發展的海外投資項目也會背會享受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要求所可以得到的優惠對待,如果這些項目中包括能源、通訊、城市基本設施建設等需要大規模投資和長期建設的內容的話,這些被鼓勵發展性質的海外投資可以在國家同意的情況下擴大相關商業活動的範圍。

    為了遵循相關規則,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國家經貿委以及中國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與經濟合作部將會與國務院的相關部門共同聯手合作,制定出一份海外投資項目的指導編列,同時也會制定出對於投資中國中西部地區的優先發展項目的目錄。

    該項規則也適用於中國海外的歸國投資者和來自於香港、澳門、台灣地區的投資者。

    新的條例將會代替過渡時期的海外投資方向的指導規則,這項舊有規則是在1995年7月20日,由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國家經貿委和外經貿部共同發起制定的。

    亞洲時報200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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