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工黨:按WTO多邊規則建立我國服務貿易競爭規則的建議  

    依照WTO的貿易與競爭專家組及多數成員方的觀點,“競爭政策”是“競爭法律與措施”的統稱,它們在一些國家被稱為“反托拉斯”、“反壟斷”等,其體現可以是綜合競爭法、含競爭規則的部門法規或私有化政策等。關於競爭政策的典型規定是為處理各種反競爭慣例提供救濟。絕大多數的WTO成員認為,競爭政策的基礎是通過約束各種反競爭的企業行為以保護和促進部分性的市場結構與行為,從而使市場機制功能最大化;競爭政策的核心目的則是在競爭者之間提供平等的競爭機會和競爭條件,改善資源分配,促進經濟效率和提高消費者福利。

    就我國服務貿易的現有競爭政策而言,它們既有與GATS中有關規則相符的一面,也有與之衝突的一面。相符的一面主要表現在:集中體現我國服務貿易領域競爭政策的《反不正當競爭法》等完全遵循了GATS所要求的最惠國待遇原則。相衝突的一面主要體現在:(1)我國對煙草、化工等分銷服務領域仍然實行壟斷專營政策,而我國目前尚無強制壟斷者或專營者從事服務貿易行為時只從商業角度考慮的競爭政策;(2)我國服務貿易領域競爭政策的統一實施、合理行政和當事人的聽證權沒有達到GATS透明度規則要求的水準;(3)我國在會計等專業服務領域的競爭政策與GATS第7條等規定的要求有差距;(4)我國在金融和基礎電信領域尚未實施符合GATS規定的競爭政策;(5)我國在服務貿易領域尚未與任何國家建立競爭政策方面合作的機制。

    針對上述與GATS規定不符的競爭政策,我國應抓緊時間在過渡期內予以調整和完善。

    第一,要制定和實施有關的競爭政策,約束我國多行業中存在的壟斷和濫用壟斷的行為。只要在我國服務貿易承諾清單中沒有特別承諾,我國沒有義務在某一行業禁止壟斷或專營;對特別承諾部門的服務壟斷或專營者,我國有義務要求他們不得在外國的服務提供者或購買者之間實施反競爭的岐視行為。對做出承諾的反濫用壟斷或專營的服務部門,我國還應該按特別承諾制定和實施反濫用壟斷或專營的競爭政策。否則,在有關成員方的要求下,我國不僅要向WTO的服務貿易理事會要求提供這些壟斷或專營服務提供者有關運營的具體資料而且很容易被這些成員方利用這些資料頻繁地發起磋商要求、投訴並在最終受到不利裁決。在WTO貿易與競爭政策論壇中,克羅埃西亞觀察員就曾指出:在1998年日本膠捲與感光紙案中,如果美國援引GATS第8條,則獲得的裁決可能會是有利的,日本實際上未履行GATS第8條的義務。既便是在沒有特別承諾的服務部門,我國也應該儘早建立反壟斷或濫用壟斷的競爭機制,這樣不僅會免WTO有關成員方要求我國開放市場的壓力或實施貿易報復行動,而且還會增強我國企業的國際競爭力。日本的經驗強有力地證明將國內企業置於競爭之下會促進其國際競爭力,在日本市場上競爭異常激烈的行業,已成為日本經濟增長的動力。

    第二,按GATS要求增強我國競爭政策的透明度。我國不僅要及時與全面地公佈法律、法規,而且要及時與全面地公佈一般適用的司法決定和行政決定。我國的有關官方機構還應通過公佈法律指南説明之類的活動使公眾熟悉競爭政策,從而不至於使2000年8家國內彩電企業聯合限價為被作為正面材料加以報道的情形再次出現。對有關的競爭政策,最好用英文在國際網際網路上公佈。這已是WTO很多成員方的做法,這種方法即可以提高外國貿易者或投資者對我國法律政策環境可預見性的信心,也可以作為我國履行GATS透明度義務的一個強有力的證據。我國服務貿易領域的競爭政策全面及時公佈之後,統一、公正、有效和合理的實施,就處於全世界的監督之下,因此我國在賦予競爭機構查處反競爭慣例的足夠權力同時,應加緊培訓該機構和其他行政或司法職能部門的官員,提高他們職業道德素質、處理問題的效率,切實地維護當事方合法權益,如國內司法承認權、聽證權等。此外,我國的有關職能部門在履行我國在GATS下透明度義務時,應基於我國的利益和GATS下透明度義務所允許的條件,注意妥善保守有關的秘密資料。根據GATS第3條副則,成員方並沒有義務公佈那些一經披露即會阻礙法律實施,或損害我國公共利益或有關企業合法利益的機構資料,我國的有關機構都可以正當保守,不予公佈。

    第三,在會計、法律等專業服務領域,就服務提供者授權、許可或證明的標準,按GATS第7條制定和實施承認在其他國家獲得的教育、經驗、合格要求、許可或證明的規則。具體可以根據該條的第2款規定,與有關成員方達成雙邊或諸邊承認協議,並在這些協議中儘量採用國際公認的承認標準。國際公認的承認標準實際上是很多國家特別是一些有代表性的發達國家承認規則的規範總結,水準高,因此採用這樣的標準不僅可以作為我國履行GATS第7條在資格承認方面準入競爭義務的有效證明,而且也會防止一些專業水準不高的外國服務提供者混入我國的專業服務市場。

    第四,在金融和電信領域引入與GATS相符的競爭政策。在WTO一些成員方的要求下,我國已在與這些成員方雙邊談判承諾中同意按一定的條件開放我國的金融和電信服務市場。在我國加入WTO的議定書中,不可避免地要列入這些開放承諾。作為為有關承諾的準備,我國自1999年開始,實際上已在逐步開放我國的金融和電信市場。但是,從以上關於《金融服務承諾諒解》等文件有關內容的説明中可以看出,WTO成員方只按承諾要求開放市場是不夠的,成員方還必須採用相應的競爭政策,規範金融和電信服務市場,防止WTO其他成員方在有關承諾下的利益被金融和電信領域的某些服務提供者的反競爭行為損害。

    第五,加強競爭政策的雙邊或區域性合作。雙邊或區域性合作甚至多邊合作不僅是GATS第7條、第9條等為所要求或提倡,而且也很切實可行,並對所有合作的國家都有利。一旦按服務貿易領域的特別承諾敞開我國市場,我們不僅要實施反國內服務企業限制競爭的行為,而且也面臨著反外國企業在我國服務市場上限制競爭的行為。據統計,美國最近譴責了10起國際卡特爾,他們單在美國每年就使個人和企業承擔數百萬美元的成本,對美國商業的影響額超過了100億美元以上,額外攫取10億美元以上,導致其他損害性經濟浪費如效率缺乏和資源浪費10億美元以上。據統計從固定價中的平均非法所得10%,但受這類卡特爾損害的商業量可能即為20%。國際卡特爾在美國這樣以有嚴格競爭法著稱的國家竟敢如此猖獗,我國易受外國企業反競爭行為的損害是顯而易見。而在目前這種國際環境對這種跨國反競爭行為有效地打擊途徑即是建立和加強雙邊或區域合作,因為對跨國反競爭行為的多邊談判積累經驗。因此,我國從現在開始即應積極參加WTO成員方在服務領域競爭政策相關方面的雙邊或區域性談判,這既是GATS有關協議中的需要,也是維護我國的正當權益的需要。

    總之,我們應注意防止兩種傾向:(1)加入WTO以後,我國對特別承諾的服務部門只要實行貿易自由化政策,一切都會很順利,並且不會引起WTO爭端;(2)利用WTO給我國的過渡期加緊通過政府的政策扶持使服務業現代化,然後再實施GATS所要求或鼓勵的競爭政策。前者不僅和GATS的一些規則不符,而且忽略了服務市場失靈的可能性,後者則低估對目標行業政府支援或管理失靈可能性,並到過渡期結束時既未實現現代化目標,又不能按時履行GATS的義務,甚至會出現90年後期發生在東南亞的那類危機。我們應採用另一更好的辦法,即:加緊深入研究GATS中與競爭政策有關的規則及其發展趨向,在過渡期進行私有化、放鬆管制等經濟改革的同時結合我國服務貿易自由化的進程逐步採用與GATS要求一致的競爭政策,這樣,我們服務貿易新引入的競爭政策既會充當基於市場導向原則的經濟改革和發展的催化劑,也會確保在過渡期結束時與GATS有關規則及時全面的接軌,同時還會在處理影響我國企業和消費者利益的國際反競爭慣例方面發揮重要作用。

    

    中國網2002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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