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交通廳原黨組書記褚之田一審被判有期徒刑

    廣西壯族自治區交通廳原黨組書記兼副廳長褚之田因犯受賄罪、鉅額財産來源不明罪,數罪並罰,日前被欽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處有期徒刑11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0年。

    褚之田,今年61歲,先後擔任欽州市委書記、廣西壯族自治區交通廳黨組書記兼副廳長,負責全面工作。去年1月12日,因涉嫌受賄被南寧市人民檢察院批捕。

    經欽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後查明,褚之田從1994年10月至1999年,在分別擔任欽州市市委書記、廣西壯族自治區交通廳黨組書記兼副廳長期間,利用職務之便,先後21次收受他人和單位賄賂,共計人民幣54.58萬元,美元3000元;另查明,褚之田還有132萬元的鉅額財産來源不明。

    法院認為,褚之田的行為已構成受賄罪和鉅額財産來源不明罪,對此作出如下判決:褚之田因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9年,犯鉅額財産來源不明罪判處有期徒刑2年,兩罪並罰,總和刑期11年。但案發後,他如實供述了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受賄行為,認罪態度好,並且積極退贓,法院依法從輕處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0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産10萬元。

    

    新華社 2002年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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