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學者稱誇大男人生育權會傷害婦女

     新近通過的中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並未出現審議草案中曾一度列入的“男女享有平等的生育權”條款,此間知名學者、上海市婚姻家庭學會副會長徐安琪女士認為,法律未明確強調男性生育權,並不表示否定男性的生育權。

    徐安琪指出,此前的中國法律法規中也未否定男性的生育權。儘管《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規定婦女“有生育子女的權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但這並非表明法律剝奪了“男人的生育權”,而是因為女性在懷孕、生産和撫養子女的過程中承擔比男性更多的風險和艱難困苦,所以更多地賦予女性生育自由,體現了對婦女群體的人文關懷和特殊保護。

    對於一些媒體所渲染的男人生育權問題,徐女士認為,關於男性生育權的實現途徑,在一般情況下,夫妻雙方在要不要生育或是否生育問題上的平等協商能夠達成一致而不會導致衝突,《人口與計劃生育法》中關於“公民有生育的權利”的條款,明確了男女公民在此方面同樣的權利。

    她同時認為,誇大或強調男人的生育決定權會帶來負面效應,而使婦女受到傷害。比如在男方堅持要孩子而女方不願生育的特殊情況下,那麼,生育決定權就只能賦予一方。若是由男方做主,便意味著丈夫享有對妻子身體和意志的強制權,甚至可能導致以女性人權的喪失和身心受到摧殘為代價。當然,若是將生育決定權賦予女方,在某種程度上也可能委屈了男方,但其最壞的結果是離婚。

    徐安琪指出,兩性權利的協調應該以付出最小傷害和代價為基點。將生育權賦予女方的後果顯然小于歸於男方。因此在雙方就此意見不一致時理應更多地保護弱勢方女性的人身權益。從這一基準來看,新通過的《人口與計劃生育法》未凸顯男性生育權是明智和公正的。

    中新社 2002-01-07

    

    

    









版權所有 中國網際網路新聞中心 電子郵件: webmaster @ china.org.cn 電話: 86-10-68996210/61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