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特困人員看病醫療費超千元報50%

    本市的特困人員患危重病發生的醫療費用,全年個人負擔累計超過1000元以上部分,將得到50%的醫療救助,但全年累計醫療救助支付額原則上不超過1萬元。這項針對本市特困人員的救助性政策將於2002年1月1日起全面實施。

    《北京市城市特困人員醫療救助暫行辦法》規定的“特困人員”是指:享受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人員;參加本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家庭月每人平均收入高於本市

    城市低保標準、低於本市最低工資標準的醫療保險對象;本市規定的其他特殊生活困難人員。

    城市低保對象憑《北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就醫時,基本手術費減收20%,CT、核磁共振大型設備檢查費減收20%,普通住院床位費減收50%。

    城市低保對象患危重病發生的醫療費用,全年個人負擔累計超過1000元以上,可申請享受醫療救助。其中,享受醫療保險人員在扣除各項醫療保險可支付部分、單位應報銷部分及失業人員在失業保險期內享受有關醫療待遇後,全年個人負擔醫療費用累計超過1000元以上且影響基本生活的,也可申請享受醫療救助。以上兩類人員的醫療費用個人負擔部分按50%的比例救助,全年累計醫療救助支付額原則上不超過1萬元,確屬特殊困難人員,經向街道辦事處申請,區縣民政部門批准後,可適當增加醫療救助比例。

    低保對象中無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又無法定贍養人或者撫養人的“三無”對象,或因公致殘返城知青和20世紀60年代初精簡退職老職工的醫療費,按原政策規定執行。其中,“三無”對象和因公致殘返城知青需住院治療時,原則上到北京市社會福利醫院進行治療。市社會福利醫院對上兩類人員免收門診掛號費和診療費,減收基本手術費和普通檢查費30%,減收普通住院床位費60%。

    參加本市醫保的職工和退休人員,其家庭月每人平均收入高於本市城市低保標準、低於本市最低工資標準,因患危重病症,按有關規定報銷符合醫療保險支付範圍內的醫療費用後,個人所負擔的醫療費仍超過其家庭年收入一半的,由所在單位通過補充醫療保險或者其他途徑給予醫療救助,救助額度應不低於個人負擔額的50%。停産、半停産等特殊困難企業確實無力給予救助的,職工或者退休人員可通過單位向所在區縣勞動保障部門申請醫療救助,報經市勞動保障部門批准後,按照個人負擔醫療費用50%的額度給予救助,全年個人享受的醫療補助金額原則上不超過1萬元。確屬特殊困難的,經市勞動保障局批准後,也可適當增加醫療救助比例。(王建兵 李海霞 杜華)

    《北京晨報》2001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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