瀋陽原副市長等人貪污受賄今日伏法

    經最高人民法院核準,瀋陽市人民政府原副市長馬向東,瀋陽市財政局原副局長、國有資産管理局原局長郭久嗣,今天被執行死刑。

    瀋陽市原市長慕綏新、原副市長馬向東等16人受賄、貪污、挪用公款、鉅額財産來源不明案,經遼寧、江蘇兩省7個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審理,于10月10日分別作出一審判決:郭久嗣、馬向東分別被判處死刑;慕綏新、寧先傑、周偉分別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遲若岩、賈永祥、梁福全、劉實、李經芳、趙士春、馬聲、焦玫瑰、田英傑、泰明、劉寶印等11人分別被判處無期徒刑或有期徒刑。

    一審宣判後,慕綏新、周偉、賈永祥、趙士春、梁福全、李經芳、劉寶印等7人服判,沒有上訴;馬向東、郭久嗣、寧先傑、田英傑、焦玫瑰、遲若岩、劉實、泰明、馬聲等9人不服一審判決,分別向遼寧省或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程式,核準了對慕綏新、周偉的一審判決;同時,經審理,依法駁回了郭久嗣、焦玫瑰、田英傑3人的上訴,維持原判,並依照法律程式報請最高人民法院對郭久嗣的死刑判決進行復核。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對馬向東、寧先傑、遲若岩、劉實、馬聲、泰明等6人的上訴,依法進行了審理,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並依照法律程式報請最高人民法院對馬向東的死刑判決進行復核。

    最高人民法院復核認為,馬向東利用其擔任瀋陽市原副市長等職務的便利,索取和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折合人民幣976萬餘元;夥同他人侵吞公款美元12萬元(折合人民幣99萬餘元),挪用公款美元39萬餘元(折合人民幣約330萬元)歸個人使用;另有1068萬餘元的鉅額財産不能説明來源合法。馬向東受賄數額特別巨大,情節特別嚴重,並有索賄情節,應依法從重處罰。郭久嗣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和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計人民幣235萬餘元;利用其受聘于股份制企業的職務便利,非法收受人民幣67萬元;挪用公款人民幣10萬元用於個人經營活動,受賄數額特別巨大,情節特別嚴重,且因其受賄行為給國家造成重大經濟損失,應依法懲處。江蘇、遼寧兩省人民法院對馬向東、郭久嗣作出的一審判決、二審裁定,認定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程式合法,依法核準馬向東、郭久嗣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産。

    

    新華網 2001年12月19日

    


馬向東之妻受賄行賄案開審
原瀋陽市副市長馬向東之妻受賄行賄案開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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