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春巨騙李玉芬今被槍決

    受最高人民法院委託,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今天宣佈了最高人民法院對長春巨騙李玉芬集資詐騙案的刑事裁定書,核準集資詐騙犯李玉芬死刑,並於今天執行。

    最高人民法院復核查明:1995年初至1996年10月,李玉芬謊稱其經營的長春市德隆物資經銷公司常年向吉林正大實業有限公司飼料廠供應玉米,經濟效益好,用偽造的玉米購銷合同騙取有關單位和個人的信任,以月息10%的高額利息為誘餌,先後與吉林省土畜産進出口總公司木材分公司和進出口公司、香港鴻昌行、吉林省華仁經貿有限責任公司及李青萍、李穎等人簽訂書面或口頭投資協議,從上述單位和個人處騙得集資款人民幣9202萬元,其中4485.36萬元被用於支付集資利息,其餘4716.64萬元被李玉芬佔為己有。

    李玉芬以高回報為誘餌,採取虛構事實、隱瞞真相、偽造合同等欺騙手段,在社會上騙取資金近億元,經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最高人民法院核準,以集資詐騙罪判處李玉芬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産。

    新華社 2001-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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