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肆收受當事人財物 山西一中院副庭長被判刑

    山西省運城市鹽湖區人民法院日前對運城市中級人民法院原執行庭副庭長何福才受賄、鉅額財産來歷不明案作出一審判決,判處何福才有期徒刑10年,並追繳其違法所得人民幣50余萬元。

    據新華網報道,檢察機關查證,自1999年下半年以來,何福才利用擔任運城中院執行庭副庭長的職務之便,執法犯法,大肆收受當事人財物。2001年3月,何福才在辦理稷山縣徐財水申請執行運城市計委欠款一案時,先後3次收受原告徐財水代理人羅麗華現金16000余元,並在明知被執行人錯誤的情況下,擅自將運城市計委用於“十五”規劃的專項款20余萬元強行撥給徐財水。

    案發後,運城市紀委、鹽湖區檢察院對其進行聯合調查,發現何福才在其負責的27個案件中,竟有9個案件有受賄行為,其受賄的名義多種多樣,如“借款”、“補交執行費”、“感謝費”、“分取執行款的零頭”等,甚至還存在“吃了‘原告’,吃‘被告’”的情況。

    法院經審理查明,何福才利用辦案之便,收受當事人的賄賂近10萬元,為他人謀取利益,構成受賄罪;他還有40多萬元財産不能説明其來源合法,構成鉅額財産來歷不明罪,數罪並罰判處其有期徒刑10年,並追繳其違法所得50余萬元。

    

     中新網2001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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