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公司股票資産託管指引》等配套文件出臺

中國保監會17日聯合中國銀監會下發《保險公司股票資産託管指引(試行)》和《關於保險資金股票投資有關問題的通知》,明確了保險資金直接投資股票市場涉及的資産託管、投資比例、風險監控等有關問題。

保險公司股票資産託管,是指保險公司與商業銀行或其他專業金融機構簽訂託管協議,委託其保管股票資産、負責清算交割、資産估值、投資監督等事務的行為。託管人制度是國際資産管理的通行做法,託管人作為獨立第三方,通過履行資産保管、清算、會計、諮詢、評估等職責,可以提高保險資金運用的透明度,為風險分析和預警創造有利條件。雖然實行託管會增加保險機構投資者的成本費用,但相比之下,保全資産、降低投資風險和損失、防範道德風險顯然重要得多。為此,中國保監會借鑒國際通行做法和國內成功經驗,首次在保險資金管理中引入了獨立的第三方託管。

此次出臺的《保險公司股票資産託管指引(試行)》,對保險公司股票資産託管人的基本條件、主要職責、選擇程式、託管協議、業務規範和監督管理等各方面做了明確規定。比如要求“商業銀行擔任託管人的實收資本不低於80億元人民幣,並具有3年以上託管經驗,外國銀行分行的實收資本按其總行計算”;託管人不得有“挪用託管的保險公司股票資産、將託管的保險公司股票資産與託管人的自有資産混合管理、利用託管的保險公司股票資産及相關資訊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利等行為”,等等。《指引》首次從制度上明確了保險資金委託人、受託人和託管人的職責和關係,確立了分工清晰、相互制衡的體制和機制,突出了託管人對保險機構投資者股票投資的監督職責。

于同日出臺的《關於保險資金股票投資有關問題的通知》中,對保險機構投資者股票投資的總比例和單項比例等內容也作了明確規定。《通知》提出,保險公司應當根據産險、壽險資金的特性制定股票投資策略方案,並向中國保監會提出股票投資業務申請。保險機構投資者股票投資應當符合以下比例規定:(一)保險機構投資者股票投資的餘額,傳統保險産品按成本價格計算,不得超過本公司上年末總資産扣除投資連結保險産品資産和萬能保險産品資産後的5%;投資連結保險産品投資股票比例,按成本價格計算最高可為該産品賬戶資産的100%;萬能壽險産品投資股票的比例,按成本價格計算最高不得超過該産品賬戶資産的80%。(二)保險機構投資者投資流通股本低於1億股上市公司的成本餘額,不得超過本公司可投資股票資産(含投資連結、萬能壽險産品)的20%。(三)保險機構投資者投資同一家上市公司流通股的成本餘額,不得超過本公司可投資股票資産的5%。(四)保險機構投資者投資同一上市公司流通股的數量,不得超過該上市公司流通股本的10%,並不得超過上市公司總股本的5%。(五)保險機構投資者持有可轉換債券轉成上市公司股票,應當轉入本公司股票投資證券賬戶,一併計算股票投資的比例。(六)保險機構投資者委託保險資産管理公司投資股票,應當在委託協議中明確股票投資的資産基數和投資比例。

《通知》要求,保險機構投資者股票投資應當依據《指引》,立足於長期、穩健投資,建立切實可行的風險控制制度,實施股票投資全過程風險控制。保險機構投資者股票資産市場價值發生大幅波動,虧損超過本公司股票投資成本10%的或盈利超過本公司股票投資成本20%的,應當於3日內向中國保監會報送《股票投資風險控制報告》。同時,應當遵循公平、公開、公正的原則選擇託管人和證券經營機構;開設新的股票投資證券賬戶和銀行賬戶,辦理專用席位和資産託管業務;做好有關席位、證券賬戶、交易、清算等環節的各項技術銜接工作;守法守規,依規運作,依法接受監管,不得將股票資産用於信用交易,不得用於向他人發放貸款或提供擔保等。(記者毛曉梅)

新華網 2005年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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