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輯同志:
我拿著2000元人民幣到一家工商銀行存款,填好單後將錢遞上。收款員接款後進行點數和識別,説裏面有3張百元券是可疑幣,隨即拿進內室繼續進行復核鑒別,確認這3張百元券是假幣,接著開給我一張“假幣沒收單據”,並隨手把那3張假幣扔進了抽屜。收款員的做法是否正確?發現假幣應如何處理?
李先生
李先生:
首先必須指出,國家禁止出售、購買、運輸、持有、使用偽造、變造的人民幣。明知是假人民幣卻繼續持有或使用,屬於一種違法行為,由公安機關處以15日以下拘留、5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則要追究刑事責任。為了維護正常的金融秩序,對假幣應當予以沒收。不過,假幣的沒收權屬於銀行、公安司法機關和海關,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如發現假幣,不得擅自沒收。
按照金融法規和中國人民銀行的有關規定,銀行發現或收到假幣時應當按照下列程式和方法處理,即應共同確認,並必須當著顧客的面在假幣上加蓋假幣戳記印章,同時開具統一格式的“假人民幣沒收收據”給顧客,並將所收假幣登記造冊,妥善保管。人民銀行以外的其他銀行對沒收的假幣,還應定期上繳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行。
按照規定,單位發現可疑幣不能斷定真假時,不得隨意加蓋假幣戳記和沒收,而應向持幣人説明情況,開具載明面值和號碼的臨時收據,連同可疑幣及時報送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行鑒定。經鑒定確屬假幣時,按前述處理方法處理;如確定不是假幣的,應及時退還持幣人。單位的財會出納人員在收付現金時發現假幣,也應當按上述規定立即送交附近銀行鑒別。廣大群眾在日常生活中發現假幣,應立即就近送交銀行鑒定,並向公安機關和銀行舉報及提供有關詳情,協助破案。
本案中,收款員的做法顯然不對。首先,他在發現可疑幣時,沒有當著你的面指出可疑之處,而是脫離你的視線單獨進室內復核鑒定,這種“暗箱”操作的做法,不免會使你産生種種疑慮,同時也侵犯了你的知情權。其次,收款員沒有當著你的面在假幣上加蓋假幣戳記印章,這也是違反規定的,同時容易使人産生假幣會從收款員那裏再次流通的懷疑。
總之,沒收假幣必須嚴格按照沒收假幣的許可權、手續和程式處理。只有這樣,才能最大限度地保護顧客的合法權益,並防止收繳部門或人員截留假幣現象的發生。
潘家永
《人民日報》 (2001年10月31日第十一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