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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全職業病防治責任制

    用人單位應當建立、健全職業病防治責任制,加強對職業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職業病防治水準,對本單位産生的職業病危害承擔責任。

    這是職業病防治法草案第三次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時,根據常委會委員關於“應進一步明確並強調用人單位的責任”的意見,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建議增加的規定。法律委員會認為,草案經過審議和修改,能適應當前防治職業病,保護勞動者健康及其相關權益的需要,建議經本次常委會會議審議通過。

    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張緒武在今天開始舉行的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上,就這一草案作了審議結果的報告。

    張緒武説,有的常委會委員提出,在規定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和有關部門的職責的同時,應當對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和有關部門的職責作出規定。因此,法律委員會建議增加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職業病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職業病防治的有關監督管理工作。”

    有的常委會委員提出,根據目前我國一些鄉鎮企業和分散的小企業中職業病危害較多的情況,應當對鄉、鎮政府的有關職責作出規定,以利於推動職業病防治工作。張緒武説,法律委員會依此增加規定,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應當認真執行本法,支援衛生行政部門依法履行職責。有的常委會委員提出,防治職業病,勞動者也應履行法定的防治義務,按規定使用職業病防護用品,法律委員會根據這一意見,建議在草案中增加了相應規定。

    有的部門和專家提出,為公正解決職業病診斷的爭議,組織職業病診斷鑒定委員會是必要的,但要有利於保護當事人申請鑒定的權利,由衛生行政部門組織鑒定委員會進行技術鑒定,在省一級設立專家庫,鑒定委員會組成人員從專家庫中隨機抽取,保證鑒定客觀、公正進行。因此,法律委員會建議在草案中增加這方面的規定。

    張緒武還就草案審議結果的其他方面作了報告。

    

    新華社2001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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