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權法草案規定:6類財産不得抵押

按照物權法草案規定,6類財産不得抵押:土地所有權;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但法律規定可以抵押的除外;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和其他社會公益設施;所有權、使用權不明或者有爭議的財産;依照法律規定被查封、扣押、監管的財産;法律規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財産。

再次提請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審議的物權法草案在擔保法有關規定的基礎上,進一步完善了抵押權、質權、留置權的規定。按照草案規定,債權人在借貸、買賣等活動中,為保障實現其債權需要擔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規定設定擔保。擔保物權人在債務人未履行債務時,有權就擔保財産優先受償。

草案規定,抵押人和抵押權人應當採取書面形式訂立抵押合同。以不動産抵押的,應當辦理抵押登記,抵押權自登記時設立。以動産抵押的,抵押權自抵押合同成立時設立,但不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按照草案規定,同一財産向兩個以上債權人抵押的,拍賣、變賣抵押財産所得的價款依照下列規定清償:抵押權已登記的,按照登記的先後順序清償,順序相同的,按照債權比例清償;抵押權未登記的,按照債權比例清償;抵押權有的已登記,有的未登記的,已登記的先於未登記的受償。

草案規定,出質人和質權人應當採取書面形式訂立質權合同。質權人有權收取質押財産所生的孳息,但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質權人負有妥善保管質押財産的義務。因保管不善致使質押財産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草案還對留置權、讓與擔保作了規定。

新華網2004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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