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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假變假打法院空攥拳

    一方面是制售假冒偽劣商品的活動屢禁不止,媒體上經常有部門查處“大案要案”的消息傳出;另一方面則是從事此類違法行為的犯罪分子極少被“斬草除根”、繩之以法,客觀上助長了其囂張氣焰。眼下,在貴州省,這種現實存在的尷尬對比正日益引起法律界、經濟界人士的關注與思考。

    據貴州省整頓和規範市場經濟秩序領導小組辦公室統計,今年上半年,該省各有關部門以食品、藥品、農資、捲煙、汽車配件、建築用鋼材、棉花及拼裝汽車等為重點,共端掉制假售假窩點929個,查獲假冒偽劣商品標值19138萬元。

    與此同時,該省打擊假冒偽劣商品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的統計顯示,從去年10月26日至今年3月27日,全省質監、工商、公安、醫藥衛生、煙草等部門共查處制假售假案件4683起、查獲假冒偽劣商品標值14158.4萬元。

    二者皆可用“戰果輝煌”來形容。然而,令人遺憾的是,貴州省高級人民法院的相關統計則顯示:在遠較上述時段為長的過去近3年中,全省各級人民法院受理的制售假冒偽劣産品(包括農藥、種子、化肥等)的犯罪案件不過19件,涉案人員僅25人;今年以來,經省高院二審的此類案件只有一兩件,9月份全省法院一審的僅1件。

    就此,此間法律界人士分析,這種現象很大程度上是一些部門“以罰代刑”的直接結果,而其中,部門利益驅動起著相當重要的作用。

    貴陽市某行政執法部門一位不願透露姓名的人士私下告訴記者,執法過程中,甚至有被查處對象交了罰款後繼續制售假冒偽劣商品的情況。另一位人士則透露,有的案子行政執法部門搞不下去,收了東西交給警方,警方覺得是“刺兒頭”,也不願辦,最後當然就進不了司法訴訟程式。

    “從行政執法部門到公安部門,再到檢察院、法院,好比一個打假的‘金字塔’,越到後面越小。我們現在是捏緊了拳頭打不出去,有力使不上。”在承擔有關規範市場經濟秩序案件審理工作的貴州省高級人民法院刑二庭,申有量法官説,“今年以來,省法院相繼組織了3個階段的集中專項打擊破壞市場經濟秩序犯罪的行動,判處了一批製造假幣、偷稅騙稅等領域的大案要案,發揮了很好的社會影響。事實證明,惟有如此,才能更有效地震懾不法分子。”

       申有量法官分析,“對比”的出現比較複雜,不是哪一個部門、哪一個人的問題。客觀地説,制假售假活動越來越隱蔽、狡猾,蒐集證據很困難,而行政執法部門包括公安機關囿於人力、物力、財力及法律賦予的權力的限制等,手段跟不上,即使發現線索,也常常難以追蹤下去,以致犯罪嫌疑人逃逸,見物不見人。

    貴州省質監稽查大隊隊長孟宇光也指出,從源頭即生産領域抓起,對打擊制假售假至關重要。可是,這類案件查辦越多,執法部門“貼錢”就越多。目前,我國許多地方的行政執法機構還是事業編制,財政撥款不足,只能保證工資發放,辦案工作經費無從談起。如果不從根本上解決其“吃皇糧”的保障、公務員的身份,執法過程中的利益驅動就無法完全避免。

    據介紹,今年以來,該大隊共查處了146起行政違法案件,其中移交給警方的一起用溶劑油假冒汽油的案件,已進入公訴階段。

    申有量法官強調,我國《刑法》第三章“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中明確規定:生産銷售偽劣商品金額在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者,就可以移交司法機關,處兩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涉及金額5萬元以下的也可以移交司法機關;涉及金額特別巨大、情節特別嚴重的,最高可判無期徒刑。今年,國家在以往相關文件的基礎上,又出臺了新的規定,要求行政執法部門把查處的觸犯刑律的案件依法移交公安機關。而幾乎每一個行政性法規的最後,都有“情節嚴重者,移交司法機關處理”的條款。因此,那種認為打假案件移交司法機關缺乏法律依據的説法是不成立的,只是有的法律規定在實際執行中變了形。

    不過,孟宇光則認為,與執法實踐遇到的新問題相比,我國的技術法規、品質法規還存在不配套、不完善之處。比如,對産品有相應的指標要求,但這些指標範圍往往比較寬泛,涉及很多項目,而日常檢查又沒有一個在綜合各項指標基礎上總體判定其是否為不合格産品的方法、依據和規則,導致執法伸縮性很大,也就很難進一步判定其是否觸犯刑律。

    記者了解到,貴州省整頓和規範市場經濟秩序領導小組辦公室已計劃於今年晚些時候,對打假“罰”與“刑”的對比做更精確的統計分析,以供有關方面決策參考。

     《中國青年報》 2001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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