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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理會決議嚴打恐怖主義

    聯合國安理會28日晚一致通過決議,要求所有國家凍結任何涉嫌從事恐怖主義行為的個人的資金或切斷其經濟來源,並對那些向這些個人提供任何資金或經濟來源的組織進行嚴厲打擊。

    決議譴責9月11日在美國紐約和華盛頓等地發生的恐怖襲擊事件,並重申國際恐怖主義行為已經對國際和平與安全構成了威脅。決議對恐怖主義行為在世界各地有所增加深表關切,重申必鬚根據《聯合國憲章》以一切手段打擊恐怖主義行為。

    決議呼籲各國緊急合作,防止和制止恐怖主義行為。決議要求各國應防止和制止資助恐怖主義的行為,並制止在本國領土內以任何手段直接、間接和故意為恐怖分子提供、籌集資金;制止恐怖主義組織招募成員和不向恐怖主義分子供應武器;不給向恐怖主義分子提供安全庇護的人提供安全庇護。

    決議要求所有國家採取措施,確保把參與資助、策劃、籌備或犯下恐怖主義行為或參與支援恐怖主義行為的人繩之以法,並在國內立法中明確規定這種恐怖主義行為是最嚴重的刑事犯罪,以確保恐怖主義分子受到嚴懲。

    與此同時,決議還呼籲所有國家加速情報交流工作,並強調必須加緊協調所有國家、區域和國際等各級的努力,以加強國際社會在全球面臨恐怖主義威脅時作出必要的反應。

    決議是由美國代表團起草後送交安理會討論通過的。據了解,此次安理會就這項決議草案從進行磋商到表決通過只用了大約24個小時的時間,顯示了國際社會對打擊國際恐怖主義活動的高度重視。聯合國秘書長安南在安理會表決時在座。

    安理會是根據《聯合國憲章》第七章通過這一決議的。因此,該決議從通過之日起對所有國家立即具有強制性約束力。任何國家如不遵守這一決議,在經過查證核實後,安理會有權對有關國家進行制裁甚至使用武力,以強制有關國家執行這一決議。

    決議同時還規定,成立一個由所有安理會成員國組成的安理會委員會,並在有關專家的協助下對該決議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決議呼籲所有國家在該決議通過90天內向該委員會報告各自國家為執行這一決議所採取的措施。

    背景資料:《聯合國憲章》第七章

    對於和平之威脅、和平之破壞及侵略行為之應付辦法

    第三十九條

    安全理事會應斷定任何和平之威脅、和平之破壞或侵略行為之是否存在,並應作成建議或抉擇依第四十一條及第四十二條規定之辦法,以維持或恢複國際和平及安全。

    第四十條

    為防止情勢之惡化,安全理事會在依第三十九條規定作成建議或決定辦法以前,得促請關係當事國遵行安全理事會所認為必要或合宜之臨時辦法。此項臨時辦法並不妨礙關係當事國之權利、要求或立場。安全理事會對於不遵行此項臨時辦法之情形,應予適當注意。

    第四十一條

    安全理事會得決定所應採武力以外之辦法,以實施其決議,並得促請聯合國會員國執行此項辦法。此項辦法得包括經濟關係、鐵路、海運、航空、郵、電、無線電及其他交通工具之局部或全部停止,以及外交關係之斷絕。

    第四十二條

    安全理事會如認第四十一條所規定之辦法為不足或已經證明為不足時,得採取必要之空海陸軍行動,以維持或恢複國際和平及安全。此項行動得包括聯合國會員國之空海陸軍示威、封鎖及其他軍事舉動。

    第四十三條

    一、聯合國各會員國為求對於維持國際和平及安全有所貢獻起見,擔任於安全理事會發令時,並依特別協定,供給為維持國際和平及安全所必需之軍隊、協助及便利,包括過境權。

    二、此項特別協定應規定軍隊之數目及種類,其準備程度及一般駐紮地點,以及所供便利及協助之性質。

    三、此項特別協定應以安全理事會之主動,儘速議訂。此項協定應由安全理事會與會員國或由安全理事會與若干會員國之集團締結之,並由簽字國各依其憲法程式批准之。

    第四十四條

    安全理事會決定使用武力時,于要求非安全理事會會員國依第四十三條供給軍隊以履行其義務之前,如經該會員國請求,應請其遣派代表,參加安全理事會關於使用其軍事部隊之決議。

    第四十五條

    為使聯合國能採取緊急軍事辦法起見,會員國應將其本國空軍部隊為國際共同執行行動隨時供給調遣。此項部隊之實力與準備之程度,及其共同行動之計劃,應由安全理事會以軍事參謀團之協助,在第四十三條所指之特別協定範圍內決定之。

    第四十六條

    武力使用之計劃應由安全理事會以軍事參謀團之協助決定之。

    第四十七條

    一、茲設立軍事參謀團,以便對於安全理事會維持國際和平及安全之軍事需要問題,對於受該會所支配軍隊之使用及統率問題,對於軍備之管制及可能之軍縮問題,向該會貢獻意見並予以協助。

    二、軍事參謀團應由安全理事會各常任理事國之參謀總長或其代表組織之。聯合國任何會員國在該團未有常任代表者,如于該團責任之履行在效率上必需該國參加其工作時,應由該團邀請參加。

    三、軍事參謀團在安全理事會權力之下,對於受該會所支配之任何軍隊,負戰略上之指揮責任;關於該項軍隊之統率問題,應待以後處理。

    四、軍事參謀團,經安全理事會之授權,並與區域內有關機關商議後、得設立區域分團。

    第四十八條

    一、執行安全理事會為維持國際和平及安全之決議所必要之行動,應由聯合國全體會員國或由若干會員國擔任之,一依安全理事會之決定。

    二、此頃決議應由聯合國會員國以其直接行動及經其加入為會員之有關國際機關之行動履行之。

    第四十九條

    聯合國會員國應通力合作,彼此協助,以執行安全理事會所決定之辦法。

    第五十條

    安全理事會對於任何國家採取防止或執行辦法時,其他國家,不論其是否為聯合國會員國,遇有因此項辦法之執行而引起之特殊經濟問題者,應有權與安全理事會會商解決此項問題。

    第五十一條

    聯合國任何會員國受武力攻擊時,在安全理事會採取必要辦法,以維持國際和平及安全以前,本憲章不得認為禁止行使單獨或集體自衛之自然權利。會員國因行使此項自衛權而採取之辦法,應立向安全理事會報告,此項辦法于任何方面不得影響該會按照本憲章隨時採取其所認為必要行動之權責,以維持或恢複國際和平及安全。

    新華社 2001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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