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召回不能“矇混過關”

《缺陷汽車産品召回管理規定》第十六條規定:“製造商應當向主管部門報告其汽車産品存在的缺陷;不得以不當的方式處理其汽車産品缺陷。”

那麼什麼是不當的方式呢?國家質檢總局有關專家2日在《缺陷汽車産品召回管理規定》宣貫會上明確強調,汽車製造商一旦發現産品有缺陷,不得以其他方式(如宣稱“優惠服務”等)解決産品缺陷問題。必須按照召回法規的規定,嚴格按程式進行召回。

記者了解到,目前,國內一些汽車生産廠家由於忌憚主動召回會産生負面影響,發現産品存在缺陷後,並不主動向主管部門報告,而是往往打著“優惠服務”或其他名目的幌子,“悄悄”地讓4S店的技術服務人員解決産品缺陷問題。業內人士認為,這種做法雖然也能解決産品缺陷,但侵害了公眾和消費者的知情權,有損企業誠信。今年10月1日《缺陷汽車産品召回管理規定》正式實施後,企業如果還想採取這種不當的方式“矇混過關”,最終將付出高昂的代價。(記者南辰、杜宇)

新華網 2004年08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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