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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權凍結拍賣有法可依

    最高人民法院有關人士昨天向記者透露,一個名為《關於凍結、拍賣上市公司國有股和社會法人股若干問題的規定》的司法解釋已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通過,並將於今年10月1日前頒布實施。

    這一司法解釋的主要內容包括:上市公司國有及法人股的凍結期限為一年,每次續凍不超過6個月;法院作出凍結、解除凍結或者拍賣股權的裁定時,除送達案件當事人以外,還應書面通知上市公司,同時還要求國有股權持有人報其主管部門備案;執行股權必須經過拍賣;拍賣之前法院須委託具有證券從業資格的資産評估機構對股權價值進行評估;評估和拍賣機構由債權人和債務人協商選定,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由人民法院召集債權人和債務人提出候選評估機構,抽籤決定;股權拍賣保留價按照評估值確定,經三次拍賣仍不能成交時,法院應當將所拍賣的股權按第三次拍賣的保留價折價抵償給債權人。

    根據該司法解釋,每次拍賣的保留價應當不低於前次保留價的90%;法院可以在每次拍賣未成交後主持調解,將所拍賣的股權參照該次拍賣保留價折價抵償給債權人。

    該司法解釋還對國有股權受讓人的資格作了原則限定,並且具體規定了拍賣成交後辦理股權過戶的相關手續。

    最高法院有關人士認為,該司法解釋是第一個就股權的保全及執行方面作出的特別的司法解釋,將成為各級法院審理和執行此類案件的依據。

    

    上海證券報 2001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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