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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話卡中的貓膩

    電話卡曾幾何時深受消費者的喜歡,但屢屢曝光的一些事件卻讓消費者心中沒了底。從福建省政和縣消委會接到的投訴來看,電話卡中貓膩不少。在消費者遭受損失的同時,經營單位則得到了一筆額外的可觀收入。

    2001年5月15日,福建省政和縣消費者湯先生向縣消委會投訴,稱其于4月20日在福州市購買了一張由中國電信發行的30元面值IC電話卡。他日前在政和縣IC卡話機上使用,因未按話機上提示操作,接通電話後聽到“嘟嘟”兩聲後,餘額從20元變成0.1元。縣消委會通過了解和查詢,發現被扣原因係消費者“在打傳呼的過程中,未按話機提示進行正常操作”造成的,電腦系統記錄異常原因是“寫卡過程中卡被取走”。電信部門有關人員稱原則上這種情況不予退款,消費者自己承擔經濟損失。

    消費者湯先生的話費意外損失在各方努力和諒解下最終得到了補償,但又有幾個人能像湯先生一樣幸運呢?值得思考的是,此種情況完全由消費者承擔責任,明顯沒有法定依據,顯失公平,有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此外,電信部門的電腦管理系統既然可以記錄所有的電話使用數據(通過查詢可以列印清單),並能正常地進行話費結算,客觀上已可以避免因操作失誤造成的多扣話費行為的發生,在這種情況下,為何不能給消費者退款?

    7月4日又有一起電話卡存在的貓膩暴露出來,這回是標明使用有效期的“200電話儲金卡”。周先生向政和縣消委會投訴,説他于2001年3月份向經銷商購買電話卡10張,現在還有2張卡未用完,但因過了使用期限無法使用,他要求電信部門予以退款。縣消委會就此事向電信部門諮詢,答覆是上級規定超過有效期未使用完的話費不能退款。

    名曰“電話儲金卡”,“金子”儲存在裏面,可是非但沒有利息,而且還限期使用完,逾期作廢,這究竟是什麼邏輯?如果銀行裏定期存款逾期未取(或轉存),存款就歸銀行了,這樣做能行得通嗎?再説《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規定,“經營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電話儲金卡有別於一般市場上的商品,它屬借記卡性質,儲存進去的是“金”,是預付通話費用的“金”,是購買服務用的“金”。在規定期限內不消費完這些“金”,那剩下來的“金”就歸經營服務單位了,這種單方面做出不利於消費者的約定合法嗎?

    7月1日電話初裝費、手機入網費的取消,初步扭轉了電信部門在消費者心目中的形象。但是如果電信部門不從根本上扭轉“老大”作風,不根除種種“貓膩”行為,其所做出的表面努力也將化為烏有。期盼著電信部門徹底改革的那一天。 (黃玉堯)

    《中國工商報》 2001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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