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遠華案:某歌星怎能"不涉案"?

    一輛價值200多萬元的紅色寶時捷跑車,一棟湖光山色的別墅,一張“愛填多少填多少”的空白支票,誰可以收下走私分子這麼大一批黑金,而在案件真相大白之後還“不涉案”?

    如果你是一位公務員,手上握有公共權力,你以手中的權力去尋租了這些黑金,你當然就涉案了;但我們現在説的不是公務員,我們説的這個人,手中沒有公共權力可以出賣,她只有一副好皮囊,還有一腔好歌喉,一句話,她只有“一身的本事”,她,收下這批黑錢就可以“不涉案”。

    在“遠華紅樓反腐敗展館”展出的幾輛涉案轎車,都標明瞭來歷,誰的,誰送給誰的,一清二楚,一目了然。惟獨那一輛價值昂貴引人注目的紅色跑車,為X者諱,只説是賴氏家族送給“某歌星”的。其理由是“某歌星不涉案”,只是與賴昌星的侄子“簽了三年的合同婚姻,並沒有領取結婚證”,並且現在已經回到了歌臺,回到了人民大眾中間。

    從走私案來説,沒有聽説某歌星涉案。我們可以設想,某歌星只恪盡“合同”規定的“職守”,並不,或賴氏也不讓她參與走私活動,從而認定她一點間接的犯罪合作作用也沒有起到,所以“不涉案”。

    但她的那個“三年婚姻合同”,不過只是一個較長期的性買賣合同,是一個“無效合同”。如果某女收了某男一輛自行車而不是寶時捷、被帶到出租屋而不是別墅、時間是三小時而不是三年,很顯然,這是一個該接受治安處罰的案件,免不了要以賣淫嫖娼論處。但如果訂購三年,就是“合同”,事情立刻“雅訓化”。這豈不是一種“人類理性的盲區”?

    而事實上,某歌星是賴氏銷贓的渠道之一。如果她明明知道賴氏從事的是什麼勾當,還加入進去分贓,根據我國的刑法,恐怕還不是一般的“涉案”,而是“同案”了吧?

    《北京青年報》2001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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