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錯判的“替罪羊”獲釋

    9月14日,被判了死刑並在看守所被關了686天的張支松終於被釋放。對張支松來説,1999年9月29日是他人生中最灰暗的日子,原本打算從彌渡岳父家回貴州老家的他,被兩名毒販陷害,差點進了鬼門關。

    1999年9月28日,家住貴州省仁懷市二合鎮高潮村的張支松,乘坐雲南保山到昆明的臥鋪車至安寧市草鋪鎮時,設卡查堵的民警在張所乘坐的汽車上抓獲了米澤勳、陳順舉兩名毒販。在民警對張支松進行盤查時,米、陳為了推卸罪責,一口咬定是張支松出錢雇傭他們販毒,慌稱他們體內攜帶的217克毒品海洛因係張支松的。民警遂將張支松連同米澤勳、陳順舉兩毒販帶至公安局,後對3人實行刑事拘留。

    1999年10月29日,經昆明市人民檢察院批准,對張支松等3人執行逮捕。在民警訊問張支松的過程中,他始終堅持自己不認識米、陳二人,認為自己是無辜的,要求公安機關進行認真核實。去年3月13日,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以運輸毒品罪,判處張支松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財産。宣判後,張支松不服,向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在二審審理期間,被告人陳順舉對同監室的一名犯人講述了自己夥同米澤勳陷害張支松的真相。該犯人將此情況向看守所管教幹部作了舉報,昆明市第一看守所駐監檢察室接到舉報後,對舉報給予了高度重視,立即立案,並會同有關部門,對所舉報的內容進行了積極認真的查證工作。經過艱苦努力,證實了舉報屬實,張支松確係被米和陳故意陷害。案件因此被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發回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重審。今年3月6日,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本案進行了公開開庭重新審理,公訴機關出示的所有證據均證實了張支松沒有犯罪事實。其所謂的犯罪事實均是米和陳串通好後捏造的。

    今年3月27日,法院根據公訴機關提出的撤訴申請,下達了准予撤訴的裁定。9月14日,雲南省昆明市人民檢察院向張支松送達了《不起訴決定書》,同時釋放張支松。張支松認為自己是無罪的,不應是證據不足而不起訴。並表示將依法提起申訴。

    新華社 2001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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