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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客行李延誤索賠100萬

    中國東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法國航空公司被兩名乘客和一家公司告上了法庭,理由是航空公司在空運過程中延誤了乘客的行李,給乘客的商業活動帶來了巨大損失。

    原告安昌奎、程德元及瀋陽正昌集團有限公司訴稱,安、程兩人從東方航空公司購得由兩被告聯合承運的“上海-巴黎-蘇黎世-巴黎-上海”機票兩張。今年6月13日晚,他們從上海乘坐MU553航班出發,次日到達蘇黎世機場時卻發覺同班托運的行李未同機到達,由於行李內有重要資料,致使其安排在當日下午的演講被取消,使正昌集團有限公司在這次商業活動中遭受了重大的經濟損失。

    6月17日,安、程兩人在返程途中,行李又被延誤,兩人因此滯留巴黎戴高樂機場長達11個小時。

    原告訴至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要求兩被告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並判令兩被告賠償安、程兩原告人身和精神傷害損失人民幣35萬元,財産損失人民幣1萬元,並在媒體上公開賠禮道歉;賠償正昌集團有限公司經濟損失人民幣65萬元。一中院將擇期開庭審理此案。

    《北京青年報》2001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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