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監會:商業銀行可相互持有次級債

銀監會和央行近日聯合發佈了《商業銀行次級債券發行管理辦法》。根據《辦法》,商業銀行可相互持有次級債,但持有比例不能超過20%。《辦法》的出臺為國內商業銀行發行次級債提供了規範。

《辦法》稱,巴塞爾委員會原則上不反對商業銀行持有其他銀行的次級債券。但為了避免商業銀行過度相互持有、防範系統性風險,對商業銀行持有其他商業銀行發行的次級債券按照其核心資本的20%設定了限額。商業銀行持有其他銀行的次級債券按照100%風險權重計算風險資産。此外,為保證投資人利益,發行次級債的商業銀行的資本保證金至少應該達到5%,承銷機構的註冊資本金不能低於2億元人民幣。

銀監會有關負責人在接受記者採訪時稱,中行、建行、工行、農行四家國有商業銀行要實現在4年內全部上市的目標首先要有足夠的資本金。而目前國有商業銀行籌集資本金的渠道較少,除增資擴股、利潤留存和準備計提以外,缺乏高效的補充附屬資本的融資工具,這在相當程度上制約了銀行體系的健康發展,通過發行次級債則可改變這一狀況。目前國務院已原則批准中行和建行兩家改革試點銀行發行次級債。國內一些股份制銀行也正在通過發行次級債來充實資本金,實現其上市的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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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銀行次級債券是指商業銀行發行的、本金和利息的清償順序列于商業銀行其他負債之後、先於商業銀行股權資本的債券。1988年《巴塞爾協議》為銀行資本設立了國際通用的監管準則,規定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不得低於8%,其中核心資本由普通股等項目構成,附屬資本則包括商業銀行發行的次級債券。(記者田麗)

人民日報海外版 2004年07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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