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規定強制拆遷必走八程式

記者昨天從北京市國土房管拆遷處獲悉,為防止強制拆遷時可能會産生的矛盾,北京市制定嚴格的強制拆遷新規定,強制拆遷要走八個程式,實施強制拆遷3日前須在強制拆遷現場張貼強制拆遷公告,實施強制拆遷前,拆遷人應當就被強制拆遷房屋的有關事項向公證機關辦理證據保全。

據記者了解,強制拆遷時要走的八個套裝程式括:

(一)拆遷部門提出強制拆遷申請並提交相關材料。

(二)區、縣人民政府對上報的材料進行審查並作出決定,區、縣人民政府決定進行行政強制拆遷的,應當在作出決定之日起3日內向市國土房管局備案。

(三)《決定書》要載明下列事項:1.被強拆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被強制拆遷房屋的地址;2.強制拆遷的事實和理由;3.強制拆遷的法律依據;4.強制拆遷的期限;5.要求當事人自行清理存放于拆遷標的物內的財物;6.當事人依法享有申請復議或者提起訴訟的權利及履行方式和期限;7.強制拆遷的執行機關和協助機關;8.製作《決定書》的機關名稱和時間。

(四)實施強制拆遷3日前須在強制拆遷現場張貼強制拆遷公告。

(五)實施強制拆遷前,拆遷人應當就被強制拆遷房屋的有關事項向公證機關辦理證據保全。

(六)強制拆遷開始,執行人員要向被強拆人宣讀《決定書》,拒不到場的,不影響執行。

(七)強制拆遷的執行機關要將強制拆遷過程記入筆錄,搬遷財物要製作清單,清單一式兩份,由執行人、被強拆人以及其他在場人員簽名或者蓋章,拒不簽名或者蓋章的,要註明情況。

(八)強制拆遷房屋中搬出的財物,由執行強制拆遷的部門運送到指定場所,交給被強拆人。被強拆人拒絕接收的,應當辦理提存公證。(徐曼)

北京青年報 2004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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