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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公司發起門檻確定

    發起基金管理公司的門檻高度確定:申請人實收資本在3億元以上,且信譽較好、運作規範;綜合類券商、人總行認可的信託投資公司等具備主要發起人資格的機構將被重點對待。

    這是中國證監會基金監管部日前向證監會各派出機構及上海、深圳證券交易所發出的一份説明中規定的。

    今年5月底,證監會在《關於申請設立基金管理公司若干問題的通知》中明確:證券公司或信託投資公司可申請成為基金管理公司的主要發起人,其他市場信譽較好、運作規範的機構也可作為發起人參與設立;申請人應當參照證監會對證券投資基金交易行為的要求,向交易所提交自律承諾書,嚴格規範其證券投資活動。這份説明是對通知要求的細化。

    説明規定:依法設立的證券公司、信託投資公司以及市場信譽較好、運作規範的其他機構,實收資本在3億元人民幣以上的,其自願提交的自律備案申請均可受理。

    説明還確定了分類管理、有所側重的原則:經證監會核準設立的綜合類和比照綜合類管理的證券公司,人民銀行總行出文確認保留並對其發起設立基金管理公司不持異議的信託投資公司等具備基金管理公司主要發起人資格的機構,應當予以重點關注和指導;對由以上機構推薦作為擬設立基金管理公司其他發起人的機構,也應予以關注;鼓勵上述以外的其他機構提交自律備案申請。

    按規定,自律承諾書的內容應當體現取信于市場、取信于社會的誠意,體現對證券交易所規則和證券法規的熟悉程度,以及依法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意識等。證監會派出機構監督轄區內申請人遵守自律承諾書的情況,交易所則監控申請人證券投資與交易行為。

    根據早先的規定,申請人提交自律承諾書的日期到其提出基金管理公司設立申請之日的時間間隔,原則上應不少於12個月;若申請人在此期間有不遵守自律承諾的行為,證監會將不受理其申請。

    

     《中國證券報》2001年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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