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部通知要求管好含興奮劑藥品

2004年3月1日《反興奮劑條例》開始實施,衛生部辦公廳為此近日下發通知,要求做好含興奮劑藥品的管理工作,指出各級衛生行政部門和各級各類醫療機構在這個條例的貫徹實施過程中負有重要責任。醫師未按《反興奮劑條例》的規定使用藥品,或者未履行告知義務的,將依法受到處理。

通知強調,含興奮劑藥品的管理直接關係到患者的用藥安全和人民群眾的生命健康,各級衛生行政部門和醫療機構要嚴格按照藥品管理法及有關規定,做好含興奮劑藥品的管理工作。醫療機構必須從符合規定的藥品經營企業購入此類藥品;對於蛋白同化製劑和肽類激素等藥品,醫療機構必須憑依法享有處方權的執業醫師開具的處方向患者提供,確保用藥安全;醫師為在體育社會團體註冊的運動員開具藥品處方時,應當首先選擇不含興奮劑目錄所列禁用物質的藥品,確需使用含有興奮劑的藥品時,應當告知其藥品性質和使用後果;做好含興奮劑藥品的處方管理,蛋白同化製劑、肽類激素處方按要求保存2年。(記者 朱玉)

新華網2004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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