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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寧被刺”案結 關銘以故意傷害罪被判刑

    關銘被判兩年六個月

    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前不久做出一審判決:在去年11月22日晚發生的“毛寧被刺”事件中,案犯關銘因犯有故意傷害罪,而被依法判處有期徒刑兩年六個月,並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毛寧經濟損失人民幣69131元。目前該案已結案,判決已生效執行。

    在判決書中,公訴機關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檢察院對案犯關銘有如下的陳述:“被告人關銘,男,26歲(1974年10月31日出生),滿族,出生地遼寧省本溪市,高中文化,無業……曾因搶劫于1994年6月被勞動教養一年,又因傷害於1996年12月被勞動教養一年;現因涉嫌故意傷害於2000年11月26日被羈押,11月28日被拘留,同年12月28日被逮捕;現羈押在北京市公安局某看守所。”

    關於被告人關銘對原告人毛寧實行的傷害,起訴書中是這樣陳述的:“……持刀將毛寧的胸部、腹部、肩部扎傷。造成毛寧左側胸腔開放性損傷;左側血氣胸,左側腹部開放性損傷。”據此公訴機關認定被告人關銘的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

    毛寧對被告還提出了附帶民事訴訟。毛寧的訴訟代理人認為:“毛寧的傷是被告人在實施搶劫過程中造成的,因此,被告人的行為性質應是搶劫。”

    朝陽區法院經審理查明:“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關銘持刀故意扎傷毛寧的事實清楚。本院認為,被告人關某目無國法,在京期間持刀扎傷他人,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應予懲處。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關銘犯故意傷害罪的罪名成立。”

    該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34條第一款、第64條、第36條第一款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119條規定,做出了如下判決:一、被告人關銘犯有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

    二、在案之折疊刀一把,係犯罪工具,予以沒收;上衣一件,係被害人毛寧個人物品,予以發還。

    三、被告人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毛寧經濟損失人民幣六萬九千一百三十一元(含在案之人民幣八千九百元)。

    讀報才知刺的是毛寧

    在案犯關銘被抓獲後,毛寧自訴手機及部分的現金仍下落不明。毛寧和關銘是否如媒體所猜測的那樣之前就相識?而對於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僅以故意傷害罪結案,許多人表示不可理解--從毛寧的自訴來看,案犯關銘還應同時犯有搶劫罪,為何法院不認定?

    帶著這一疑問,本報記者採訪了毛寧的代理律師。

    記者:作為毛寧案件的代理律師,請你介紹一下審判結果。

    律師:我是在檢察院提起公訴時受毛寧委託代理本案的,自始至終參加了該案件的訴訟代理,查閱了全部案卷材料,進行了調查取證並研究了相關的法律法規。這一案件現已審結,依據案件的事實和判決書的最終認定和裁決,我簡單地強調本案以下幾個主要事實和案情:

    一、罪犯關銘係無業人員,有違法的前科,他曾先後因搶劫和傷害兩次被公安機關勞動教養。

    二、罪犯關銘身帶兇器(折疊刀一把)。

    三、罪犯關銘持刀將毛寧刺成重傷。

    四、罪犯關銘與毛寧毫不相識,以前從未見過面,只是在事發後關銘才從媒體上得知其扎傷的人是毛寧。

    五、毛寧的手機和部分現金因下落不明而無法在本案中認定為是被搶的,但一旦從罪犯處發現其下落,我們仍可以提請司法機關重新認定本案的犯罪性質為搶劫。

    兇手判刑為何如此輕?

    記者:你怎樣看待案件的審理結果?

    律師:判決書是具備法律效力的文件,它是對本事件最具有權威的認定,並且該判決書現已生效執行,這表明它又是最終的認定,對本案件的各種説法都應以法律認定的事實為準。

    這一案件的審理結果表明瞭司法機關包括公檢法在打擊犯罪、保護受害人的合法權益及維護社會秩序上是有能力的,也是有效率的。因此,作為一名公民和受害者,毛寧特別要對司法機關在本案件中表現出來的公正和效率表示衷心的感謝!

    記者:本案對毛寧本人會有什麼樣的影響?

    律師:在本案中,毛寧本人不僅在身體上大量出血、昏迷不醒,瀕臨死亡的邊緣,更在心靈上受到了嚴重的挫傷。他是受害者,是法律應當保護的對象。這次判決不僅給了他經濟賠償,更重要的是懲罰了罪犯、認定了事實,給了毛寧一個公正的説法。

    

    中國網摘自《羊城晚報》2001年8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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