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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盲協議:“兒子可以不養父母”

    在順義法院審理的一樁普通的贍養糾紛案件中,一個因不贍養父母而被告上法庭的兒子曹某竟然振振有辭地説自己有法律依據,還拿出一紙蓋滿了紅色公章的協議書,上面寫著他可以不贍養父母。

    昨天,記者在法院聽到了這件荒唐事。記者看到這份協議書上寫著,曹某與父母不斷絕父母子女關係,但是曹某是否盡贍養義務由其自便,也就是説,他可以贍養父母,也可以不贍養父母,這份協議書上赫然蓋著當地鄉政府、村委會的公章,還蓋著一家法律服務所的章。

     原來,幾年前,曹某和父母因贍養的問題發生了矛盾,經過法律服務所的調解,雙方就簽下了這樣一個協議,曹老夫婦不願意和不孝的兒子再糾纏下去,就同意了這個協議,然後搬到小兒子家去住了。但是由於曹某不給父母生活費,父母一氣之下把兒子告上了法庭。面對這樣一份本應具有法律效力的協議書,法官認為,由於《憲法》和《婚姻法》明確規定,子女贍養父母是法律規定的義務,所以這份協議書有悖于法律和情理,不能成立,法院判決曹老夫婦輪流在兩個兒子家居住,每個兒子每年負擔老人1200元的生活費。至於這份荒唐的協議書,法官認為,即使是法律服務所也有法盲,看來提高法律水準不光是一般老百姓的事,也包括一些不合格的法律工作者。

    

     《北京晚報》2001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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