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陽玻璃董事在今日公司發佈的關聯交易公告中承認,公司延遲作出關聯交易公告,可能違反香港聯交所上市規則第14章有關關聯交易披露和尋求獨立股東批准的規定。據稱,聯交所已表明,保留權利向洛陽玻璃就未有遵照上市規則而採取任何行動。
該公告稱,公司應收控股股東洛玻集團公司和公司同係附屬公司的應收款項及向洛玻集團提供的擔保總額約7.14億元人民幣,佔公司及其附屬公司截至2000年12月31日經審核資産凈值約46%。
公告強調,在擔保達成之時,特別是公司自1998年3月起就給予洛玻集團公司的貸款而作出的擔保,公司由於疏忽而未發佈公告,也未尋求獨立股東的批准。
據悉,于2000年12月31日,洛陽玻璃應收洛玻集團公司及公司同係附屬公司的款項分別合計約2.04億元人民幣及4.66億元人民幣,此外,洛陽玻璃已就銀行向洛玻集團發放合計4430萬元之貸款向銀行提供擔保。
與此同時,于2000年12月31日,因洛玻集團公司為支援洛陽玻璃技改發展,從銀行借款合計2.18億元人民幣轉借給洛陽玻璃及其附屬公司使用,此外,洛玻集團公司也為洛陽玻璃及其附屬公司的銀行貸款分別合計1.27億元人民幣及2.98億元人民幣向銀行直接或間接作出擔保,該等轉借款及擔保總額合計6.42億元人民幣。
洛陽玻璃在公告中表明,公司將就應收款及擔保的持續存在成立一個獨立董事委員會,向獨立股東提供意見。公司將委任獨立財務顧問向公司的獨立董事委員會就此事提供意見。
證券時報 2001-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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