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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等發佈鄉鎮行政區劃意見

    民政部、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國務院經濟體制改革辦公室、建設部、財政部、國土資源部、農業部等七部門近日發出《關於鄉鎮行政區劃調整工作的指導意見》,要求採取措施確保鄉鎮行政區劃調整工作健康、順利進行。

    指導意見指出,近年來,一些省、自治區、直轄市相繼開展了以撤並鄉鎮、擴大鄉鎮區域規模為主要內容的鄉鎮行政區劃調整工作。實踐證明,根據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適時、合理地調整鄉鎮規模和佈局是必要的,有利於精簡機構,減少鄉鎮行政人員和財政開支,減輕農民負擔;有利於優化資源配置,促進鄉鎮經濟和社會事業的發展;有利於優化小城鎮體系結構,促進小城鎮建設。從總體上看,各地對這項工作高度重視,精心組織,鄉鎮行政區劃調整工作進展比較順利。但是在個別地方,也出現了因調整方案不合理、政策措施不配套、組織不週密、宣傳和思想工作不到位而産生種種問題,甚至引發群眾集體陳情,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當地社會穩定。

    指導意見説,為確保鄉鎮行政區劃調整工作的健康、順利進行,使鄉鎮行政區劃調整真正起到適應和促進經濟社會發展的作用,經國務院同意,現提出如下意見:

    一、鄉鎮行政區劃調整工作要堅持實事求是、穩妥有序的原則。鄉鎮行政區劃調整涉及面廣,政策性強,關係地方改革、發展和穩定大局,有關地方政府要高度重視並從實際出發,因地制宜,分類指導。條件基本成熟並準備開展這項工作的地方,應認真借鑒其他地方的成功經驗,調整撤並的標準和進度不要強求統一,防止“一刀切”、 “一陣風”,積極、穩妥、有序地做好這項工作。

    二、要制定科學合理的鄉鎮調整撤並方案並精心組織實施。鄉鎮行政區劃調整要立足長遠,科學規劃。要在深入調查研究的基礎上,著眼于鄉鎮經濟和小城鎮的長遠發展,在充分考慮自然地理條件、經濟社會發展水準、城鎮建設、行政管理以及歷史沿革和群眾生産生活習慣、意願等方面因素並廣泛徵求各方面意見的基礎上,制定科學合理的鄉鎮行政區劃調整撤並方案,並嚴格按有關規定和程式報批,使鄉鎮行政區劃調整能適應當地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並在較長時期內保持相對穩定。有關地方政府特別是縣級政府要切實加強領導,把鄉鎮行政區劃調整作為一個時期的重點工作,由政府主要負責同志牽頭,有關部門參加,認真組織實施。

    三、做好調整撤並後的鄉鎮政府機構改革工作,加強基層政權建設。調整撤並後的鄉鎮要認真貫徹黨中央、國務院關於地方政府機構改革的有關文件精神,切實轉變政府職能,理順縣鄉關係,全面加強基層政權建設。要大力精簡機構和人員編制,減少財政供養人員,減輕財政負擔和農民負擔。調整撤並後的鄉鎮機構設置和編制核定,要按照市、縣、鄉機構改革的統一部署和要求進行。要切實做好人員分流工作,制定本地黨政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分流的政策和辦法,安置好分流人員。

    四、妥善處理被撤鄉鎮政府駐地管理問題。要處理好合併後鄉鎮政府駐地建設和被撤鄉鎮政府駐地建設的關係,充分發揮被撤鄉鎮政府駐地的功能和作用。新鎮域的小城鎮基礎建設應以新駐地為重點,同時要隨著經濟發展繼續完善被撤鄉鎮政府駐地的生産、生活服務功能。要按照國家土地管理的有關法律和政策,切實加強對被撤並鄉鎮政府駐地的土地管理,防止借機擅自非法轉讓或轉賣土地。

    五、妥善處理鄉鎮集體資産。涉及集體財産管理的重要事項要經民主討論通過。對合併鄉鎮的集體財産要實行統一審計、統一併賬、統一管理。對有關鄉鎮的財務審計和封賬必須在鄉鎮調整撤並方案實施前進行。被撤並鄉鎮政府的債權債務關係應明確轉移到新設立的鄉鎮政府,並向群眾和有關方面作出承諾。要明確農村土地承包合同不變等政策,切實保護農民的合法權益。要採取切實措施,防止私分、貪污、侵佔國家財産行為和揮霍公款、鋪張浪費、突擊花錢的現象發生,對在調整撤並鄉鎮過程中違反財經紀律、擅自處理集體資産的行為要嚴肅查處。

    六、已經完成調整撤並鄉鎮工作的地方,根據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在保持建設用地總規模不擴大,耕地和基本農田保護面積不減少的前提下,可以按照法定程式,修訂縣(市)域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鎮體系規劃以及鄉鎮的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建設規劃,加快鄉鎮發展。

    七、積極穩妥地做好村委會調整撤並工作。目前,一些地方從本地經濟社會發展和加強基層政權及群眾自治組織建設的需要出發,正在開展村委會調整撤並工作。調整撤並村委會必須切實加強領導,充分準備、嚴密組織。

    

    新華網2001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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