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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出臺新規定:炒賣墓地違法

    從今天起,誰再炒賣墓地,將受到重罰。北京市人大常委會昨天審議通過的《北京市殯葬管理條例》明確規定:“禁止利用墓穴和骨灰格位進行炒買炒賣等非法經營活動。公墓應當憑火化證明或其他合法證明出租墓穴和骨灰格位,禁止出租壽穴。承租人不得轉讓墓穴和骨灰格位。”這是本市首次對炒賣墓地的行為作出法律規定。壽穴即指人沒有去世之前預訂的墓穴。

    《條例》強調指出:“墓穴和骨灰格位的一個使用週期最長為20年,期滿後可以續租。”市民們常説的“買墓穴”實際上是租用墓穴的使用權。

    《條例》還規定:擅自興建殯儀館、火葬場、骨灰堂、殯儀服務站和公墓的,由民政部門會同規劃、土地行政管理部門予以取締,責令恢復原狀,沒收違法所得,可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罰款;出租壽穴或者炒買炒賣墓穴和骨灰格位的,由民政部門會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活動,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可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罰款。

    《北京晨報》2001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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