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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産保險投保十大暗礁

    編者按:近期,記者從市場上了解到,前些年冷寂一時的財産險大有回暖的跡象。這説明人們在生活水準提高後,風險意識明顯增強。但是在具體的投保行為中,許多人由於對財産保險不是很了解,因而投保時造成一定的偏差,給保單的實際價值打了折扣。今天,本版特別請中國人民保險公司的田群給大家談談投保財産鮮應該注意的幾個問題。

    視保險為“賭博”

    有些保戶錯誤地認為現在房屋普遍都是鋼筋混凝土建造,企業家庭也十分重視安全防護,災難不一定就能降臨到自己頭上。而且即使發生天災人禍,財産也不可能産生多大損失,所以,視保險為可有可無之物。有的選擇自認為特別危險的財産投保;有的在破壞性實害將要來臨時,趕緊到保險公司投保,大有一種賭一把的意味。保險就是要有回報,否則等於白繳了保險費。其實這種僥倖心理是把辛辛苦苦積攢下來的財富當兒戲,違背了保險的本質含義。保險是風險的伴生物,風險損害的不確定性決定了保險行為決非任何個人可先知先覺的,選擇投保是不可能減輕風險造成財産損失的。

    不仔細閱讀條款,人云亦云

    保險合同是格式合同,保險條款都是保險公司單方制定的,而且條款中引用專業術語多,投保人由於無暇或無意深究條款內容,僅是根據自己的需要,順著保險從業人員引導的路子思考,從大的方面選擇投保險種,而對條款中列明的可保財産、不保財産、保險責任、權利義務等內容往往不去認真閱讀、細細分析,等出現什麼情況或出險,到保險公司諮詢或索賠時,常常因本人的願望得不到滿足而發生糾紛,形成“婆説婆有理,公説公有理”的狀況,參加保險的人的合法權益得不到維護,造成保險投訴增多,降低了續保的熱情。

    投保不足額

    有些保戶為了省幾元錢保險費,在投保財産保險時,僅投保財産價值的一部分,這種貌似“精明”的選擇,卻在財産出險後鑄成大錯。因為根據財産保險條款規定,對“不足額投保的財産”按保險金額與財産實際價值的比例進行賠償。如某保戶,其家庭財産實際價值20萬元,而投保的家庭財産保險金額僅為10萬元,也就是説是按家庭財産價值的50%投保的,按照等價交換的原則,保險公司也僅能承擔50%的賠償責任。財産損失1萬元,保險公司僅能賠償5000元。

    超額投保

    所謂超額投保就是投保財産保險時,確定的保險金額大於所保財産的實際價值。有些人以為保險金額高,投保財産價值超過實際價值,保障充分;或者以為出險後能從保險公司多獲得保險賠償金。在保險中,保險金額與保險價值是兩個不同的概念。超過財産實際價值確定保險金額,超過部分是無效投保,多繳了保險費,是不必要的浪費,保險公司在定損中,是按財産的實際價值和損失程度確定賠償金額,損失多少賠多少。

    重復保險

    我國現行的《保險法》對重復保險是這樣定義的,重復保險是指投保人對同一保險標的、同一保險利益、同一保險事故分別向二個以上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的保險。例如:職工李某將其價值30萬元的家庭財産在向甲保險公司投保了保險金額為16萬元的家庭財産保險後,又向乙保險公司投保了保險金額為24萬元的家庭財産保險,當發生保險責任範圍內的事故致李某家庭財産全損,甲、乙兩家保險公司賠償的總額仍以30萬元為最高賠償限額,甲保險公司向李某賠償12萬元,乙保險公司向李某賠償18萬元。為此李某超過財産實際價值10萬元部分而多支付的保險費只能算是白繳,保險公司也不予以退還。

    不能履行如實告知

    誠實信用原則是民事法律關係的基本原則之一。簽訂和履行保險合同必須遵守誠實信用原則。由於保險公司面對的保戶面廣量大,涉及到經濟社會的方方面面,不可能也沒有辦法對每個保險標的進行認真細緻的勘察監控。因此,保險公司只能根據投保人的陳述和提供的資料判斷風險的大小,這就要求投保人在投保時如實告知並信守承諾,不遺漏、不隱瞞、不欺詐。如果因投保人違反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公司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保險公司有權不承擔賠償責任,或者解除保險合同。

    標的變化不辦理變更手續

    保險公司承擔的是保險標的隨時可能遭遇風險的經濟賠償責任。因此,對涉及保險標的危險程度變化等相關內容具有密切的利害關係。對於合同內容的變更,投保人必須徵得保險公司的審核同意,簽發批單或對原保單進行批註後才産生法律效力。《保險法》第二十條規定:“在保險合同有效期內,投保人和保險人經協商同意,可以變更保險合同的有關內容。變更保險合同時,應當由保險人在原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批註或者附貼批單,或者由投保人和保險人訂立變更的書面協議”。

    保險不是“包險”

    能否獲得保險公司的賠償,一要看遭受損失的標的是不是在保險財産範圍內;二是看造成損失的原因是否在保險責任範圍之內。對企業財産保險而言,保險公司承擔災害事故造成的直接損失,由於停工等引起利潤、工人工資等的間接損失概不承擔賠償責任,現金、文件、圖表、帳冊等不保險財産也不能獲得賠償。對於部分損失,應以修復為主,保險公司按實際支出的修理費用給予賠償。

    投保後高枕無憂

    有少數參加保險的人認為,保了險危險都交給保險公司了,財産一旦發生損失,就由保險公司來賠,這下再也沒有什麼可憂愁了。其實不然,財産保了險,並不是投保人無事可做。根據財産保險合同規定,參加保險的人有維護財産安全的義務。應嚴格遵照國家、地方政府、勞動、公安、消防等安全管理部門以及社區管理部門等關於安全生産、生活的法律法規,自覺維護保險財産和勞動者的安全,積極防患于未然。

    放棄第三方追償權

    有些保險財産損失是由於第三方的原因造成的,對於這部分損失保險公司在取得代位追償權時,可以先予以賠償,然後再向第三方追償。有些參加保險的人,以為獲得了保險公司的賠償,如何和怎樣向第三方追償這是保險公司的事,與己無關,其實這種觀點是錯誤的。根據《保險法》規定,對於因為第三方原因造成的損失,保險公司代為先予賠償後,從保險公司支付賠款之日起,被保險人必須將向第三方追償的權利轉讓給保險公司,並協助保險公司向第三方追償。

    《中國證券報》2001.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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