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要聞
政策資訊
權威論壇
國際熱點
經貿動態
法制進程
文化線上
教育廣場
科技長廊
軍事縱橫
域外評説
我看世界
華人社區
旅遊天地
閱讀空間
學生自殺 學校賠八萬

    25日,張衝之父張昭拿到了市高院的一份民事賠償終審判決書:博文學校給予張昭夫婦精神撫慰金增至8萬元,賠償因張衝人體損傷造成的經濟損失4.8萬元,給付張昭夫婦相關合理損失費1.5萬元,退還張衝贊助費學雜費2.7萬元。市高院認為,該學校對未成年學生應承擔部分監護職責。

    1998年11月20日早,張衝在校與走讀生董某發生口角,後被董某傷及下腹部、襠部。經醫療診斷,不得不做“左側部分睪丸、輸精管和附睪切除手術及修補手術”。1999年3月21日,16歲的張沖服用大量“心律平”自殺身亡。今年5月,張衝父母以民事賠償案由訴至市一中院,要求學校賠償經濟和精神損失費300萬元。一審法院認為學校負有管理不善的責任,判決學校賠償張衝父母因張衝人體損傷造成的經濟損失4萬餘元,精神撫慰金2萬元。1999年8月,董某已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六個月。

    市高院認為,監護人可以將監護職責部分或全部委託給他人。博文學校在招生簡章中承諾:封閉式管理,老師24小時伴讀。張昭夫婦據此將孩子送往該校寄宿學習,應視為家長將未成年子女的部分監護權委託給學校,學生在註冊登記和交費後委託關係成立,由此即産生了學校要保證張衝在校期間人身安全的監護責任。

    多年來,校方是否應承擔監護責任一直沒有定論。有關人士稱,這一判決對北京地區校園暴力案件的判決具有一定借鑒意義。

    另據了解,上海日前已率先為校園事故立法,規定中小學校在學生傷害事故中承擔過錯責任,學校以投保責任事故險的方式,對其應負責任的受傷害學生進行賠償。

    《北京晨報》 2001年7月26日



相關新聞

參考文獻

相關專題

相關站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