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衛生廳發出通知,在廣東全省範圍內取消衛生系統發放的各種形式“産品準銷證”。
近年來,廣東省部分地區搞地區封鎖和部門、行業壟斷,個別地區的衛生系統內要求企業、産品必須經衛生部門重新登記、重復檢驗,取得如“外地食品進 銷售登記表”、“進 食品銷售登記證明書”、“産品衛生審查檔案卡”等銷售憑證方可銷售,嚴重影響了地區經濟發展,加大了企業負擔。作為整頓與規範市場經濟秩序的重要內容,廣東省衛生廳要求各級衛生行政部門要在一個月內,對審批事項尤其是與健康相關産品的審批,進行一次全面清理。沒有法定依據的事項決不能用審批或變相登記等辦法管理;不得以換證、註冊、重復檢驗等手段對已依法取得衛生許可證的産品和事項進行重復許可;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生産企業索要“産品準銷證”等類似證明。取消“産品準銷證”內容、範圍等要向社會公告。
廣東省要求各地加強督查,防止出現任何新形式的“準銷證”。對有令不行的,要追究主管及其責任人的責任。
人民日報 2001年07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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