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公安局原副局長被判15年

海南省海口市中級人民法院日前對海口市公安局原副局長趙林受賄及鉅額財産來源不明案作出一審宣判,趙林被判處有期徒刑15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産10萬元。

法院經審理查明,2002年4月,趙林收受承建海口市公安局治安拘留所工程的石勇買給的一套別墅價值77.61萬元。在入住別墅時,趙林還收受石勇向他行賄的人民幣2萬元、價值3.2萬元的紅木傢具一套和共價值3.78萬元的7部科龍牌空調。2002年7月,趙林利用職務之便,為林某特批車牌一個,收受林某賄賂的東芝牌彩色電視機一部價值1.55萬元。此外,趙林還有人民幣79.69萬元、美元15.81萬元、港幣26.45萬元不能説明合法來源。(記者卜雲彤)

新華網 2003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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