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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公佈《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管理條例》

    國務院總理朱鎔基日前簽署第309號國務院令,公佈《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管理條例》,條例自2001年10月1日起施行。

    《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條例》共6章42條,包括總則、技術服務、機構及其人員、監督管理、罰則和附則,明確規定了保障公民生殖健康權利,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網路的地位、性質、服務範圍,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的設立和審批程式,政府主管和相關部門的職責和法律責任等。

    建立健全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網路,為廣大群眾提供規範、優質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是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的重要內容。20世紀80年代以來,專門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在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支援下應運而生。到1999年,全國已有81%的地級市、90%的縣、88%的鄉(鎮)建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縣鄉兩級服務站擁有技術服務人員約12萬名。還有相當一批醫療保健機構及人員也承擔了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工作。

    國務院法制辦有關負責人對本社記者表示,我國的人口形勢已經發生重大變化,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的主要任務已轉向穩定低生育水準、提高出生人口素質。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工作也要相應地從過去簡單的“四術”服務向為公民提供圍繞節育、生育、不育為主的生殖保健服務的方向轉化。為了規範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工作的機構和人員,提高技術服務品質,保障人民群眾的生殖健康權利,使各級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能夠依法加強對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工作的管理,國務院制定了《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管理條例》。

    在保障公民生殖健康權利方面,條例作了明確規定,一是公民享有避孕方法的知情選擇權。條例規定,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施行避孕、節育手術、特殊檢查或者特殊治療時,應當徵得受術者本人同意,並保證受術者的安全。二是國家保障公民獲得適宜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權利。國務院領導同志強調,對農村實行計劃生育的育齡夫婦提供計劃生育技術基本項目服務,不能收費,不能因此加重農民負擔。條例體現了這一精神,突出了向農村傾斜,向西部地區傾斜,並規定了保障措施。

    關於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網路,國務院法制辦負責人説,目前承擔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工作的機構有三類: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站,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醫療機構和婦幼保健機構。從實際情況看,農村地區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工作主要是由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站承擔的,在大中城市則主要由醫療機構和婦幼保健機構承擔。為了合理利用現有社會資源,條例規定計劃生育服務網路由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和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醫療、健康機構組成,並納入區域衛生規劃。同時,根據不重復建機構的精神,結合實際情況,條例作了進一步明確的規定。

    條例對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衛生行政部門違反條例規定的情形做了明確規定,還根據國務院有關規定精神,對有失職、瀆職行為的行政部門的負責人及其他人員的責任追究做了規定: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衛生行政部門違反規定,批准不具備規定條件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或者醫療、保健機構開展與計劃生育有關的臨床醫療服務項目,或者不履行監督職責,或者發現違法行為不予查處,導致計劃生育技術服務重大事故發生的,對該部門的正職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完)

    新華社 2001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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