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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生收紅包重罰20萬

    收送“紅包”,可能被罰款20萬元甚至判刑。這是記者日前從廣東省藥監局召開的新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新聞發佈會上獲悉的。

    省藥監部門認為,將於今年12月1日正式實施的新修訂的《藥品管理法》,對市民普遍關心的藥品制假售假、虛高定價、藥品購銷回扣等問題都作了詳細規定,市民用藥將可更加放心。

    誇大其詞以假藥論

    在日常生活中,市民不時都會碰到這樣的情況:某種本來只能用於治療某種疾病的藥物,在其説明書上居然寫著能治五六種不同的病,令人無所適從。但今後,這種情況可能就難得一見了,因為新修訂的《藥品管理法》中明確規定對這種現象將以假藥論處。新修訂《藥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條第六款指出:“所標明的適應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規定範圍的”藥物屬假藥,一經發現按假藥處理,可以處以貨值金額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造假售假罰錢判刑

    過去對於制售假藥的行為,相關處罰法規比較寬鬆,只使用“處以罰款,並可以責令……”、“可以並處罰款”等字眼,對於罰款的金額也沒有明確規定。新修訂的《藥品管理法》截然不同,對生産、銷售假藥、劣藥的單位個人除沒收違法生産、銷售的藥品和違法所得外,還明確規定:“並處違法生産、銷售藥品貨值金額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藥品生産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業內人士認為,長期以來造假售假現象嚴重,很大程度上是法規不嚴之故,這次詳細列明有關處罰規定,對制假售假行為將起到很好的阻嚇作用。

    收送紅包重罰20萬

    對於舊《藥品法》沒有規定,而市民又普遍關注的醫藥購銷環節中的“紅包”(回扣)問題,新修訂《藥品管理法》也作了詳細的規定:“藥品的生産企業、經營企業、醫療機構在藥品購銷中暗中給予、收受回扣或者其他利益的,藥品的生産企業、經營企業或者其代理人給予使用其藥品的醫療機構的負責人、藥品採購人員、醫師等有關人員以財務或者其他利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1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此外,新修訂的《藥品管理法》對醫療機構的自製藥品和收費都做了規定。如醫療機構配製製劑,應當是本單位臨床需要而市場上沒有供應的品種;醫療機構應當向患者提供所用藥品的價格清單等等。

    省藥監局局長陸惠興在接受採訪時表示,相信法規的實施可以真正有效地保證群眾用藥的安全。有關部門也鼓勵群眾舉報制售假藥等違規行為,電話是(020)87619292。(林靖峻、葉永才)

    《新快報》2001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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