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購匯政策10月有重大調整

10月1日起,居民個人購匯政策將有重大調整:出境時間在半年以內的,每人每次可向銀行購匯限額提高到3000美元;出境半年以上(含半年)的,購匯限額提高到5000美元。

國家外匯管理局今天發佈的《關於調整境內居民個人經常項目下購匯政策的通知》稱,10月1日起,將提高境內居民個人購匯指導性限額,擴大境內居民個人的供匯範圍。《通知》規定,境內居民個人因出境旅遊、朝覲、探親會親、境外就醫、商務考察、被聘工作、出境定居、國際交流、境外培訓、其他出境學習、外派勞務等事由需購匯時,凡其簽證上標注的出境時間在半年以內的,每人每次可向銀行購匯等值3000美元;出境時間在半年以上(含半年)的,每人每次可向銀行購匯等值5000美元。對於繳納境外國際組織會費、境外郵購和境外直系親屬救助等沒有實際出境行為的用匯,其購匯指導性限額統一提高到等值3000美元。

據介紹,目前境內居民個人出境前購匯指導性限額為等值2000美元(港澳地區等值1000美元)。

擴大境內居民個人的供匯範圍還包括沒有實際出境行為的購匯指導性限額:居民個人並未出境,但因繳納境外國際組織會費、境外直系親屬救助、境外郵購等事由需購匯時,其購匯指導性限額統一調整為每人每次等值3000美元。以前,14歲(含14歲)以下兒童購匯數額減半,此次改為全額供匯。

對於居民個人出境後超出購匯金額的經常項目消費或支出,在居民個人能夠證明其確屬經常項下用匯的前提下,允許其回國入境後辦理補購外匯手續。凡持有境內銀行發行的外幣信用卡的居民個人,在境外持卡消費後形成的外匯墊款,允許其購匯償還;對於居民個人在申領外幣信用卡時,無法提供外匯保證金的,允許其在出境前以自有人民幣存款作為保證金開立外幣信用卡。對於居民個人在境外因特殊原因需超出購匯金額進行的消費或支出,如交納自費出國(境)學習學費、境外就醫醫療費的,在外匯局審核其確屬經常項下用匯後,允許其持相應證明材料到銀行辦理補購外匯手續。《通知》還規定,放寬對自費出國(境)學習人員的供匯範圍。自費留學人員的供匯範圍由大學預科以上(含預科)人員擴大到所有出境學習人員。今後,所有自費出境學習人員所需的學費和生活費,可以持規定的證明材料向銀行購買外匯。銀行售匯時,對凡能提供學費、生活費證明材料的,且每學年購匯金額在等值兩萬美元(含兩萬美元)以下的,按照證明材料上所列金額售匯;對超過等值兩萬美元的,經外匯局審核後,銀行憑外匯局的核準件售匯。

《通知》還修訂了對出境旅遊購匯的管理規定。居民個人因出境旅遊向銀行購匯,其指導性購匯限額不再包含旅行社收取的團費。旅行社可另行向銀行購匯支付團費。簡化《細則》中出境旅遊購匯需提供的證明材料,居民個人持因私護照及有效簽證(持團體簽證者,可持經旅行社蓋章確認的團體簽證複印件)、身份證或戶口簿即可到銀行辦理購匯手續。

對赴鄰國邊境地區旅遊的居民個人售匯。居民個人到鄰國的邊境地區旅遊,其購匯指導性限額為每人每天等值100美元(含100美元),每人每次購匯最高限額為等值500美元(含500美元)。(記者/嚴樺)

《中國青年報》2003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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