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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收入者理應是重點納稅人

    國家稅務總局最近下發《關於進一步加強對高收入者個人所得稅徵收管理的通知》,要求各級稅務機關組織力量對高收入行業和個人實行全面摸底調查,建立專門檔案,實行重點監控管理,及時追蹤高收入者的經濟活動和收入情況。在北京,地稅部門建立了“重點納稅人自行申報制度”,各區縣分別確定了包括演藝界、體育界名人,高新技術企業CEO,民營企業老闆等高收入者在內的100名重點納稅人。在廣東,鋻於一些高收入的名人、“能人”中存在較嚴重的偷稅漏稅行為,地稅部門表示要對金融保險、電信航空、演藝界及體育界明星、高級企業管理者等高收入行業和個人建立專門檔案,強化代扣代繳制度。高收入者的納稅狀況,正在引起決策層和普通公民越來越廣泛的注意。

    我國目前有三大類所得稅,即企業所得稅、外國企業和外商投資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其中第一、二種可以合稱公司所得稅。發達國家的所得稅以個人所得稅為主,一般可以佔到GDP的10%以上,而我國的所得稅以公司稅為主,2000年個人所得稅僅佔GDP的0.57%,尚不及美國20世紀30年代大蕭條時期的水準。隨著經濟持續發展和國民收入分配格局的變化,個人所得稅的徵收基礎應該逐漸擴大。但在2000年我國徵收的500億元個人所得稅中,80%來源於工薪階層,佔人口8.7%、個人儲蓄佔儲蓄總額60%以上的高收入者,其繳納的個人所得稅卻不到納稅總額的 10%。可見高收入者實際上承受的納稅負擔比其他人群還要低,與其收入狀況極不相稱。因此,增加個人所得稅收入的重點應該放在對高收入者的徵收管理上。

    個人所得稅是國家稅收的有機組成部分,在提供公共産品、調節社會成員收入分配等方面有著十分重要的作用。同時,從歷史上看,稅收能力還是一種典型的政府能力,是統治合法性的一個外在表現。目前我國正在醞釀對個人所得稅制度進行調整,如增加稅前扣除項目,將贍養費等加入固定扣除部分(即提高起徵點標準),以及將現在的各項收入分開扣稅改為按全部收入綜合分項計算扣稅,等等。為此,需要完善儲蓄實名制、收入透明化、信用卡支付制度、官員財産申報與審計等措施予以配合和保證。個稅制度調整的目的之一,就是要將高收入者的經營和收入狀況全面納入稅務機關監控範圍,使富人真正成為重點納稅群體,併為他們依法承擔納稅義務提供更好的服務。

    《北京青年報》2001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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