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嘉廷之子涉嫌受賄今日受審

  被告人李勃(原雲南省省長李嘉廷之子,30歲)涉嫌受賄一案,于2003年7月28日上午在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李勃受賄案是經雲南省檢察院反貪局偵查終結後於今年6月26日由昆明市檢察院向審判機關提起公訴的。

  檢察機關指控,1995年至2000年,被告人李勃(曾化名李博,哈爾濱工業大學畢業)利用其父李嘉廷(另案處理,已被終審判處死緩,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擔任中共雲南省委常委、省委副書記、副省長、雲南省省長期間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牟取利益,先後8次夥同其父李嘉廷收受他人財物。其中接受香港煥德有限公司董事長楊榮(另案處理、已于本月22日開庭審理)請托,為其出口香煙等方面提供幫助,由李勃出面6次非法收受楊榮給的人民幣50萬元,港幣640萬元。同時,李勃接受雲南俊發房地産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李俊(另案處理、已開庭審理)請托,為其牟利,由李勃出面收取財物。李嘉廷先後在昆明螺螄灣商業市場改造項目和昆明世博園園林小區項目上為李俊提供幫助,夥同李勃兩次非法收受李俊給予的人民幣950萬元。

  被告人李勃夥同其父李嘉廷先後共同收受他人賄賂款人民幣1000萬元,港幣640萬元,共折合人民幣16859310元,上述贓款案發後已追繳。

  檢察機關認為,被告人李勃利用其父李嘉廷職務和地位形成的便利,為他人牟利,並在李嘉廷和行賄人之間,傳遞資訊,溝通關係,共同收受他人鉅額賄賂,情節嚴重(本案亦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已觸犯我國的《刑法》,構成受賄罪。(新生)

   《大河報》 2003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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