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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低收入佔64.15% 居民收入分配差距懸殊

蘇海南 徐振斌

    20世紀90年代以來,我國城鎮居民收入分配總體上適應市場經濟發展的需要,不同收入群體的分佈呈現“中、底部大,上頭小”的形狀,基本反映了市場機制的基礎性調節作用;反映城鎮居民收入和消費差距的基尼系數比較適中,大多數人的收入分配基本合理;分配正在向科技含量高的行業和新興産業傾斜,腦力勞動者、技術密集領域的勞動者以及資本密集型産業的勞動者的收入增長較快;人民生活水準明顯提高,收入分配有力地促進了經濟發展。同時,城鎮居民收入分配也存在著一些必須儘快加以解決的問題。

    收入分配狀況基本反映了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客觀規律

    居民收入以較快的速度增長,並與宏觀經濟發展基本保持協調一致。1990年至1999年,城鎮居民每人平均第二、三産業國內生産總值、家庭每人平均可支配收入、職工平均貨幣工資、居民消費性支出的年平均增長率分別為16.23%、16.25%、16.33%、15.33%。這説明,城鎮居民的收入增長速度較快,並基本與經濟發展速度同步,居民分享到了經濟發展的成果,而居民收入的增長也促進了經濟發展。

    不同收入群體的分佈順應了市場機製作用的方向。如果把收入差距均分為五個檔次,可以計算得出,1999年,全國城鎮居民低收入戶(每戶年每人平均收入為2357元至4315元)佔31.79%,中等偏下收入戶(每戶年每人平均收入為4316元至6273元)佔32.36%,中等收入戶(每戶年每人平均收入為6274元至8231元)佔19.67%,中等偏上收入戶(每戶年每人平均收入為8232元至10190元)佔8.95%,高收入戶(每戶年每人平均收入為10191元及以上)佔7.23%。不同收入群體的分佈呈現“中、底部大,上頭小”的形狀,基本反映了市場機製作用的結果。從上述計算結果來看,一些學者關於我國城鎮居民收入分配呈“兩頭大、中間小”的“啞鈴形”的説法缺乏根據。

    從總體上看,分配中的平均主義正在逐步打破,“腦體倒挂”正在走向“腦體正挂”。一是收入差距總體上正在合理拉開。1994年城鎮居民收入的基尼系數僅為0.2754,偏向於平均;到1999年上升為0.3015,比較適中。當然,這個結論與人們的實際感覺會有差距,與事實上的基尼系數也會有出入,其主要原因是統計中可能存在該統計而未統計的數據,如非法收入就很難通過統計來體現。如果把這些因素考慮進去,基尼系數會大一些,據估算,大體在0.4以內。即使如此,考慮到我國地區經濟發展不平衡,仍處於計劃經濟體制向市場經濟體制的過渡階段,我國城鎮居民的基尼系數比發達國家高一些是正常的,不能簡單照搬0.4警戒線的理論。

    二是行業間的收入分配開始向科學技術含量高的行業和新興産業傾斜。一些傳統行業、勞動密集型行業和競爭較充分行業的收入在相對下降,如採掘業1990年職工工資水準在各行業中排名第一,到1999年變為倒數第三;科技含量高的行業、新興産業的職工工資水準增長較快,如金融保險業1990年職工工資水準在各行業中排名倒數第四,1999年則變為第一。其他如科學研究和綜合技術服務業、房地産業、衛生體育和社會福利業、國家機關政黨機關社會團體、電力煤氣及水的生産和供應業、普通高校、商業經紀與代理業等行業、部門職工的工資增長速度都排在前列。腦力勞動者、技術密集領域的勞動者、資本密集型産業的勞動者的收入正在迅速提高。

    財産性收入增長迅速。1990年至1999年,我國城鎮居民年每人平均財産性收入的年平均增長率為26.42%,比同期城鎮居民每人平均全部年收入的年平均增長率16.23%高10.19個百分點,説明資本等要素參與分配的力度加大。

    轉移支付在收入分配中的作用有所增強。中央對“兩個確保”工作高度重視,1998年至2000年,中央對社會保障基金的財政補貼分別為96億元、257億元、478億元。各級財政對社會保障的資金支援力度都超過以往任何時期。1999年城鎮居民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人數為265.9萬人,而1998年城鎮和農村居民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人數合計僅有184.1萬人。1990年到1999年,離退休費(不包括離退休職工的醫療衛生費)的年平均增長率為22.28%,比同期第二、三産業國內生産總值年平均增長率高出2.73個百分點。1996年至1999年,國家社會福利救濟支出年平均增長率為24.90%,比同期第二、三産業國內生産總值年平均增長率高出17.23個百分點。城鎮居民年每人平均轉移性收入由1990年的250.01元增長到1999年的1257.17元,年平均增長19.66%,比同期城鎮居民每人平均全部年收入的年平均增長率16.23%高3.43個百分點。

    存在的問題和矛盾

    體制內的“平均主義分配”和體制外的“收入差距過大”兩種現象同時並存。改革開放以來,雖然居民收入差距在拉大,但平均主義問題依然存在,這主要表現在工資收入分配上。多數國有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群眾團體工資收入分配差距偏小。許多企業基本工資最高與最低標準相比,僅為3倍左右;機關單位最高工資僅是最低工資的4.28倍(不含工齡工資);事業單位基本工資最高與最低標準相比只有2.81倍(不含工齡工資)(根據現行機關、事業單位工資標準計算得出)。按行政職務的收入分配差距過小,按技術職務(技術要素)的收入分配差距則更小。工資分配上的平均主義也是工資外收入失控的重要誘因之一。

    在工資外收入分配方面則存在著“收入差距過大”的現象。工資外收入、壟斷性收入和非法收入是收入分配差距過大的主要根源。當然,在造成“收入差距過大”的因素中也有合理的和不可避免的部分:一是高級管理人才、掌握高新技術的人才和資本均為稀缺要素,在市場機制發揮基礎性調節作用下,人力資本、技術要素、資本的擁有者,靠自己的勞動和投資先富起來;二是在工資外收入分配中,由於制度內收入過於平均,因而制度外收入差距大一些有其合理的成分(即制度外有一部分勞動報酬屬於應納入制度內而未被納入的合理收入);三是城鎮普通勞動力過剩,壓制了低收入群體收入的提高。因此,對於造成“收入差距過大”的因素中的合理部分,應通過將其納入制度內等辦法加以解決;對於不合理、不合法收入,則應採取限制、取消、打擊的辦法加以解決。

    壟斷行業的不合理高收入問題依然突出。由於某些行業的壟斷地位,1999年,按十六個大行業分類,職工工資水準最高的是最低的2.45倍;按分細行業分類,職工工資水準最高的是最低的4.50倍。1994年,電力煤氣及水的生産和供應業、鐵路運輸業、郵電通信業、航空運輸業職工平均工資與全社會職工平均工資的倍數關係是1.36倍至2.12倍之間,1999年進一步上升到1.38倍至2.36倍之間,差距在擴大。這裡還不包括制度外收入。

    中部及部分西部地區的城鎮居民和職工收入水準及其增長速度在全國排名長期“雙低”的現象,造成地區間收入差距不斷拉大。其中,“雙低”現象突出的省份是河南、山西、河北。西部大開發,為中西部經濟和居民收入的增長注入了新的活力。

    分配過於平均和收入差距過大,都是分配不公的表現,都是對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分配方式的扭曲。

    收入分配行為不規範。如,工資支付不規範,部分地區拖欠職工工資的情況較為嚴重;工資提取不規範,在實行工效掛鉤企業,計劃外、基數外提取工資現象較普遍;企業經營管理人員職位消費隨意性強,缺乏合理有度的約束;事業單位創收活動沒有規範的制度規定,分配行為不規範,透明度低;等等。收入分配不規範所造成的收入差距過大已引起社會各界的高度關注,應採取措施加以解決。

    整體收入分配結構仍不合理。一是工資收入結構不合理,制度內工資低,制度外勞動報酬高,項目繁多;二是按生産要素分配的收入比重不大,與中央關於“允許和鼓勵資本、技術等生産要素參與收益分配”的要求尚有差距。

    不同收入群體分佈形態不夠理想,低收入群體所佔比重大。中等收入和中等偏上收入群體相對較小,合計只佔總人數的28.62%;低收入和中等偏下收入群體過大,合計佔總人數的64.15%。這種不同收入群體分佈結構,容易使人們對收入差距拉大産生心理失衡,這是因為中低收入者和最低收入者居多,中等和中等偏上收入者偏少,所以,低收入者一比較,就看見了最高收入者,而忽視了介於他們與最高收入者之間的規模不太顯眼的過渡性收入群體,容易造成心理反差。不同收入群體的不合理分佈是當前應著重解決的問題。

    再分配還不適應形勢發展的需要。一是利用經濟手段調節收入分配的力度不夠,個人所得稅調節居民收入差距的作用還很小,經濟杠桿還遠沒有發揮出應有的調節收入分配的作用。二是再分配尚不能滿足實際需要。以社會保障為例,由於城鎮人口的老齡化,以及社會保障基金歷史上形成的空賬運轉等原因,資金缺口越來越大,財政不得不每年加大對社會保障的支援力度,確保社會保障金的按時足額發放,致使社會保障基金壓力問題成為關係社會穩定和經濟持續發展的全局性重大問題。

    “十五”期間,我國城鎮居民收入將迎來新一輪增長期。應在促進市場的發育完善、人才和勞動力的充分競爭以及勞動生産率不斷提高的過程中,深化收入分配製度改革,繼續打破平均主義,規範收入分配關係,形成收入分配“中間大,兩頭小”的新格局。在初次分配環節,應儘量避免違背經濟規律的人為因素和行政、計劃手段的介入。實踐證明,違背規律的做法,效果往往適得其反。

    

     《人民日報》2001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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