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排污收費制發生重大變化

    我國新出臺的《排污費徵收使用管理條例》將於7月1日起正式實施。這意味著我國已實施20多年的排污收費制度將發生重大變化。

    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副局長汪紀戎接受記者採訪時表示,隨著我國社會經濟的發展,1982年開始施行的舊排污收費制度已不能適應削減污染物排放總量、改善環境品質的需要。新條例則適應了這種需要,將大大促進我國可持續發展戰略的實施。

    據汪紀戎介紹,新條例在排污收費標準方面發生了重大變化,從原來的超標排放收費改變為按污染物的種類、數量實行排污即收費與超標收費並存的方式。這適應了我國污染防治工作思路的轉變,即從污染物的濃度控制向濃度和總量控制相結合的轉變,從點源治理向流域、區域綜合整治的轉變,從末端治理向源頭和生産的全過程式控制制、實行清潔生産的轉變。

    按照條例,直接向環境排放污染物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應當繳納排污費。這一條款將排污費的徵收範圍擴大到了個體工商戶。

    有關專家評價説,新的排污收費標準與國際通行的做法接軌,也符合我國環保目標和總量控制的要求,是科學合理、基本可行的。

    汪紀戎表示,新條例對排污費的徵收、使用和管理嚴格實行收支兩條線。徵收的排污費一律上繳財政,納入財政預算,列入環境保護專項資金進行管理,全部用於污染治理。環保執法資金由財政予以保障,從制度上堵住擠佔、挪用排污費等問題的發生。

    新華網 2003-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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