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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一離婚案:探視權首次寫入調解書

    18日,西城法院便民法庭法官應一對離婚夫妻女方當事人的要求,在《離婚調解書》上特別寫明一項條款:自本調解書生效之日起,每週六、日女方可將孩子接走,與其共同生活兩日。這是新《婚姻法》實施後,本市審結的首例離婚探視權案。

    前來離婚的這對夫妻因為長期感情不和,經常發生爭吵,因此決定協議離婚。到法院來離婚之前,兩人已商量好,13歲的孩子由男方撫養,女方每月支付撫養費500元,直到孩子獨立生活為止。對於探視問題雙方也達成了一致意見。法庭上,男方表示一定讓女方看望孩子,就不用在調解書上寫上探視的條款了。但女方堅決不同意,一定要求寫明這項條款,表示萬一男方反悔,自己看孩子可以拿出法律文書為據。

    離婚的女方是一位法律工作者,她在離婚前已詳細研究了新《婚姻法》有關探視權的規定後才提出的。辦案法官説,也正因為新《婚姻法》有了探視權的規定,調解書上才能寫上有關探視條款。以前不少離婚雙方也有提出過要求寫明探視內容的,但因為法律沒有明確規定,調解書也就無法寫上探視內容。新《婚姻法》頒布之前,如果撫養孩子的一方堅決不讓另一方看孩子還真沒有辦法。 記者了解到,在離婚以後,離異雙方發生的最大爭執就是孩子的探視問題。修改後的新《婚姻法》第一次規定了探視條款: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條款雖然有了明確規定,但如一方不履行,另一方申請執行時,法院如何強制執行又成為一個急需解決的問題,需要通過實踐對此不斷探索。

    

    《北京青年報》2001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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