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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預防和治理司法腐敗再出招

    為進一步加大從源頭上預防和治理司法人員腐敗現象的力度,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出臺了《關於加大治本力度,預防和治理司法人員腐敗現象的意見》,明確提出要不斷剷除滋生腐敗現象的土壤和條件,確保人民法院嚴肅執法、公正裁判,有效遏制法院隊伍中的腐敗現象和嚴重違紀違法行為,切實解決人民群眾反映強烈的突出問題。

    意見提出,將進一步完善審判權和執行權的配置,健全監督制約機制,防止權力濫用。在實行立審分立、審執分立、審監分立的基礎上,制定立案、審判、審監、執行相互銜接、相互制約的工作運作規範,建立起高效、公正的審判運作機制;在執行機構內部積極探索分權制約機制,逐步做到審查執行異議和實行執行措施分別由不同的人員行使,防止執行權的濫用;積極探索和推行審判工作與審判輔助工作分開機制,逐步做到庭前由審判輔助人員接觸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進行庭前準備,防止人情和關係對法官的侵擾。

    意見提出,今後將進一步健全和完善符合廉政建設要求的審判行為規範和審判紀律規範。在制定和認真執行限制法院領導幹部配偶子女從事有償法律服務活動和商務活動範圍的規定,將針對法官工作人員受人之托打聽案件轉交訴訟材料的現象呈上升趨勢的情況,制定法院工作人員打聽案件轉交訴訟材料的有關規定,禁止法院工作人員相互打聽案件,為當事人説情;轉交訴訟材料不得直接交給審理案件的法官。

    意見還提出,今後還將通過理順法院內部監督同人大、政協、檢察機關、社會輿論等外部監督的關係,重視對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員八小時以外活動的教育,強化各級法院院長、庭長的行政管理監督權,加強對審判工作的管理和監督。 (鄭發)

    《法制日報》 2001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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